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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警公布:10项轻微交通违法不作罚款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苏东旭 2011-3-19
  17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从即日起对10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警告教育,不作罚款处理。18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杜占武对这10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解读。

  1.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摩托车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解读:交警在执勤时发现后予以纠正时,驾驶员立即改正的,不予以处罚。

  2.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遮挡,经指出立即清除的。

  解读:驾驶员听从交警管理,立即擦干净牌照,交警教育驾驶员后会予以放行。

  3.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解读:驾驶员在现场,当交警责令必须立即把车开走时,驾驶员称“我有事,再等两分钟,马上就走”的话,是不允许的。交警责令驾驶员马上离开,但仍不离开的,将进行处罚。

  4.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或遇有禁止通行信号时已越过停止线停车但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以及确属因送急救病人前往医院进行抢救而违反交通法规的。

  解读:拉载急救病人前往医院进行抢救时违反交通法规的,不予以处罚。而病人只是普通疾病,将不在免罚范围。

  5.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

  解读:交警部门已明确市区内禁止机动车鸣笛。因前面急刹车,或者等信号时前方溜车,只能鸣一下笛,且不准超1秒钟。在禁鸣区域外可以鸣笛,但是鸣笛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准超过1秒钟。

  6.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解读: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风挡玻璃破碎,但是年检标志、保险标志在旧的风挡玻璃拿下来已经不清楚,不完整,这时驾驶员需要拿出来换风挡玻璃的收据、发票作为证明。

  7.外地车辆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或驶入禁行线、单行线及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以及外地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解读:长春市目前总共有123条单行线,今年还将增加100条至150条单行线。外地来到长春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不作处罚,对于外地车辆在长春期间牌照丢失的,也不进行处罚。

  8.机动车牌照封钉、固定支架不符合规定,或违反灯光使用规定以及灯光装置在行驶途中发生临时性故障不致影响交通安全,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解读:有的特殊车型,需要出厂时的自带固定支架,才能安装上号牌,但禁止使用可随时更换车牌的活动号牌架。

  9.机动车发生一般以下交通事故,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严禁扣押车辆。且当事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轻微的。

  解读: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一般以下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允许滞留车辆。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作罚款处罚。

  10.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解读: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听从交警指挥和管理,将予以罚款。

  本规定中所指“外地车辆”是指临时来长的机动车辆,主要为:所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为长春市以外的同一城市(地区)车管所核发的;持5日内通过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费收(票)据的车辆;长期驻长的外地车辆、外地驻本市人员驾驶本地车辆以及本市人驾驶外地车辆的,均不在本规定所指“外地车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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