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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新规 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罚

来源:浙江新闻        2013-3-15

  醉驾入刑已经近两年,但在很多人印象里,醉驾多是指驾驶小轿车、客车等,跟骑电动车关系不大,酒后骑不会有什么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近日,宁波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电动自行车如被鉴定出超标,将按机动车标准处罚,这意味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要坐牢。

  宁波新规打击超标电动车以及醉驾行为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一旦经司法鉴定认定所骑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那么这辆车就是“机动车”,跟其他机动车一样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包括“醉驾、酒驾”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如有办理案件需要,将对车辆属性不明确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委托鉴定。

  出台这样的规定,与目前电动车事故频发的现状不无关系。

  2012年,宁波一共发生1405起涉及电动车的事故。其中,死亡205人,受伤1473人。江东法院曾对一年(2011年)里受理的728件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统计,其中涉及电动车的有346件,占案件总数的47.5%,接近一半。

  电动车虽小,有时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该院曾处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个贵州小伙骑着电动车带女友兜风,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途经世纪大道宁穿路口时,接连撞上两辆车,电动车翻倒,女友当场死亡,小伙右腿截肢,还被判刑,又被女友家属巨额索赔,后果十分惨痛。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电动车事故多发,和不少电动车超标有关,按有关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但现在很多电动车的时速达到40公里以上,一旦发生碰撞,冲击力较强,如果驾驶者醉酒驾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新规更加注重保护电动车事故中受害人

  宁波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冯群敏介绍,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时速小于20公里,二是总重量小于40公斤,三是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任何超过这三项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假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要承担和机动车相同的法律责任。

  冯群敏认为,《意见》的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受害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一旦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处理,不仅受害人的获赔数额会大幅提高,而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可以及时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帮助。

  市交通科技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主任陆晓频提醒市民,这样的规定出来后,大家在购车时更要注意,要认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要贪图便宜或者追求高车速而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一旦鉴定为机动车处罚标准升级

  记者昨天从江北交警大队打听到,仅其辖区每个月查到的超标电动车就有上百辆,有的时速甚至能开到60甚至70公里,远远高出电动车时速20公里的标准。这些超标电动车,外形虽像电动车,实则已为机动车。

  《意见》出台后,一旦发生电动车事故,根据《意见》,交警部门将对超标电动车送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旦被鉴定为“机动车”,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很可能升级。假设这样一个场景——

  A和B分别骑着两辆电动车,走在非机动车道上,两辆车相撞。在责任认定上,原来A和B应是同等责任,但如果A买的电动车经过鉴定超标了,被认定为机动车,等于A把机动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属于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就可能变成主要责任方。即使A原本是无责方,也可能要因此承担起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了。

  再者,如果A被查到是酒驾,就要接受跟机动车一样的处理。根据新交规,如果酒后驾驶,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半年,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醉酒驾驶,将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并要接受法院的刑事判决。如果A没有考取过机动车驾驶证,就等同无证驾驶,处罚更严。

  宁波首个醉驾入刑的电动车车主

  去年8月,镇海法院判决过一个醉酒驾驶的电动车车主,是宁波首例。

  江西男人李某在镇海谋生,有一辆人力三轮车,平时靠帮人拉货赚点钱。2011年底,李某为了方便拉货,找人帮忙改装了三轮车,拆了脚踏板,装了电瓶,成了一辆电动三轮车。

  去年1月22日,李某午饭时喝了三两白酒,没等酒醒,就骑上三轮车外出找活。交警发现李某迷迷糊糊的样子,上前检查,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属于醉驾。

  交警发现李某的三轮车有问题,对车子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李某驾驶的三轮车无脚踏骑行功能,只具备电驱动功能,而且车重380kg,车速达30 km/h,均超过了国家对电动车的标准,属于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机动车范畴。

  后镇海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镇海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的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李某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

  承办李某案的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根据法条,犯该罪的只能是机动车车主,此后全国各地也陆续有电动车驾驶员被认定为危险驾驶,就是因为他们的电动车是超标的,被划入了机动车范畴。

  去年6月杭州也有过类似判例。车主张某因醉驾电动车,被萧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天,罚金2500元。张某的电动车也是“升级版”的,现场实测车速达到每小时30公里,空载重量73kg,超过了电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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