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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应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13-08-15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芜湖新闻网报道,近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承办的“陈宝英与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抗诉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首届“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同时该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专门就此案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在芜湖市检察机关尚属首次,该案的成功办理,起到了类案指导作用。

  高跃文生前是桐城市某公司职工,2008年3月16日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陈光林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当场死亡。经桐城市公安 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光林负事故主要责任,高跃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年6月1日,高跃文的妻、子陈宝英、高祥二人为高跃文申请工伤认定,桐城市劳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 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高跃文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桐城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该市劳社局《不予认定通知书》的决定。申请人遂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通知书》,责令该市劳社局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跃文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遂作出撤销该市劳社局《不予认定通知书》的判决,并责令在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4月10日,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出抗诉,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出台,当时配套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 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避免重复规定,2006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无证驾驶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但第1条规 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同时 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违反道路安全的行为即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原审判决狭义理解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09年5月31日,安庆市中院指令桐城市法院再审。该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决,维持原审被告桐城市劳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通知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宝英、高祥二人不服,向安庆市中院提出上诉。案件经安庆市中院请示省高院,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2010年6月28日,省高 法就此案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不应认定为工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朱伟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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