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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试点 购车后缴纳购置税

时间:2015-8-27  文章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规定】

  “带牌销售”摩托车

  出厂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林廓北路是拉萨市区摩托车集中销售点之一,很多品牌都在这里落户。昨日,记者实地走访后发现,几乎所有店内都放满了摩托车,留下的空隙只允许一个人通过,来这里购买摩托车的市民特别多。

  据悉,此次下发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摩托车“带牌销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目前应有的销售场所外,还要求具有办理机动车登记专用办公场所,供登记车辆停放和查验的场地面积。另外,摩托车“带牌销售”企业还应配备复印机、照相机等硬件设备。

  《指导意见》规定,摩托车“带牌销售”企业需是销售专门品牌摩托车的专卖店,销量稳定,信誉良好。摩托车带牌销售站(点)名称和外观标识要统一,以“XX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摩托车带牌销售登记服务站”的名称对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销售站(点)工作人员至少2名,须经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培训合格(在车管所随岗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后核发上岗证。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摩托车“带牌销售”的业务范围,规定摩托车“带牌销售”企业可以代办本企业销售的国产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但对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的除外。

  【便利】

  注册缴税交保险

  这些手续都由销售点代办

  按照规定,市民选购摩托车后,首先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保险等业务,然后到当地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全部手续办理下来,既花时间又费精力。“今后,这些程序全部由摩托车销售企业来代办。”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指导意见》规定,摩托车销售企业在批量进货后,首先应向摩托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申请,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逐车查验合格后,确定摩托车号牌号码,并发放号牌。销售企业应当将摩托车号牌安装在对应的已查验摩托车上,供购车人挑选。

  市民选购摩托车后,销售企业应当收集购车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预收车管规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出具代缴预收款凭证,凭证应当载明该代收款用于缴纳保险费、车管规费及代缴时限。车辆购置税由销售企业确认销售事实后采集购车人个人信息,持摩托车相关法定手续到车辆购置税大厅办理,购车人确认完税凭证相关个人信息及税款金额无误后向销售企业支付相应税款。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市)国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摩托车“带牌销售”优先缴纳窗口;有条件的还应当在交警部门设立车辆购置税款缴交窗口。各地(市)车辆管理所要协调保险机构,至少设置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交窗口,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注册登记。

  【管理】

  “带牌销售”企业

  建立号牌管理登记制度

  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根据当地摩托车号牌使用情况及日常号牌用量,按顺序依次启用摩托车号牌号段,提前制作摩托车号牌,并根据查验和销售企业已办理注册登记情况,确定发放摩托车号牌数量。摩托车“带牌销售”企业对发放的摩托车号牌须建立管理和登记制度,每半月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报送一次已销售情况和未销售号牌库存。“自《指导意见》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市)有关部门已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其中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辖区第一批摩托车号牌正在制作中,林芝市摩托车号牌正在申请中。”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各地(市)公安、国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定期交换摩托车纳税、注册登记和工商监管等信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联合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运行情况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制度,建立摩托车“带牌销售”经销企业代办人员档案,定期组织代办人员学习机动车管理有关法律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代办人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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