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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查获走私宝马摩托车案 案值超过4000万元

时间:2015-11-25  文章来源: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韩宁 记者 门心洁)日前,天津海关侦办的首起货运渠道走私进口高档摩托车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案件被告单位北京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摩托车进口,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作为涉案公司业务负责人应以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追究其走私犯罪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公司及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2014年,天津海关在对口岸摩托车进口价格水平进行分析调研时发现,多个批次进口宝马牌摩托车价格存疑,同等配置下同款车型,部分进口商向海关的申报价格大幅低于宝马摩托车官网的建议零售价格。以此为指引,天津海关缉私局通过多方收集情报线索,迅速将侦办重点锁定在北京某摩托车有限公司,并决定对其低报价格走私宝马摩托车进口嫌疑进行立案侦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由李某创办,专门经营进口摩托车销售业务。李某代表该公司与德国外商洽谈进口宝马牌摩托车并确定成交价格,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款、追求非法利润的目的,李某自行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等单据,并以此虚假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宝马牌摩托车67票共308辆,案值人民币4134.91万元。

  案件侦办过程中,海关缉私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进口高档摩托车市场具有配置多样化、价格差异大、消费小众化且价格透明度差的特点,同一品牌,不同车型、不同配置的高档摩托车价格千差万别且差距很大,不法进口商就是妄图利用此特点,以同款车型低配置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达到低报价格,逃税走私进口高配置摩托车的目的。不仅如此,李某为了达到走私目的,可谓煞费苦心。除制作虚假贸易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外,在向德国外商支付摩托车款时,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正常付汇,尾款则通过地下钱庄从香港支付给外方。该案侦办初期,李某一度拒不如实供述,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海关缉私办案人员迅速调整办案思路,从外围证据入手,多方查找真实合同、发票等涉案单据,并就出证事宜通过德国外商中国公司积极与外商联系,最终取得涉案摩托车的全部真实单据及记载货款资金往来的重要证据,将走私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律的审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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