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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 东莞向社会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traner    时间: 2011-3-22 08:21     标题: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 东莞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欧雅琴 2011-3-21
  市民可于3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使用转让、转借的环标或冒用其他车辆的环标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环标,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3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无标将限行 有效期最多一年

  根据《办法》,东莞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东莞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都将纳入环保标志管理,但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办法》称,对于没有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东莞市可对这类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等交通管理措施。市政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须在实施3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东莞市机动车环标的有效期限,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此外,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新车注册一月内须领环标

  《办法》规定了车主如何申领环保标志。新购置机动车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前,应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凭检测合格报告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到该检测机构领取环标。

  首次申领环标者,应凭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东莞市任何一个环标核发点申请,核发人员将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相应类别的环标。

  《办法》称,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确定核发绿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核发黄标。

  领取和补发环标均不收费。

  冒用其他车辆环标最高罚500

  环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车主须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将换发环标,不合格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维修至复检合格,再不合格的将不发环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称,未取得环标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环标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可能存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标的,《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环标或冒用其他车辆的环标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环标,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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