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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醉驾新国标7月起实施 血液检测须出具书面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我本布衣    时间: 2011-5-13 08:41     标题: 醉驾新国标7月起实施 血液检测须出具书面报告

来源:新京报   廖爱玲 魏铭言 邢世伟 20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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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醉驾案中,郭术东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本报资料图片 王贵彬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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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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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月1日实施,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月14日已发布,具体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在目前这个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了。

  在法律上,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都可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该考虑实际行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交警裁量权急需细化

  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防止可依交通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是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责。这说明最高院对待醉驾者用刑更为谨慎,这是非常正确的。在是否入刑问题上,应该更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检测达到80毫克的醉驾者“危害大小”谁来认定,怎么认定?田文昌认为,从现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检测后根据醉驾者的醉驾情节进行认定,但是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入刑,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走治安处罚程序,现在并没有标准。第二个程序是公安认定应醉驾入刑后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公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危害大小”,这也没有标准。所以,在交警这个程序上,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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