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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首例外国人醉驾摩托车案被提起公诉 [打印本页]

作者: traner    时间: 2011-6-1 11:06     标题: 浙江:首例外国人醉驾摩托车案被提起公诉

来源:正义网     2011-6-1
  办案检察官提示,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只有醉酒驾驶轿车才会涉嫌犯罪。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希望此案能对违驾者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起到更加积极的警示意义。

  5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利比亚籍人AHMED.M.S.GREN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实施后,该省首例外国人醉酒驾车被提起公诉案。

  今年29岁的AHMED.M.S.GREN目前居住在义乌。5月19日凌晨,AHMED.M.S.GREN在义乌市城中中路某西餐厅喝了酒,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摩托车准备返回义乌市比弗利公寓住处。当日凌晨2时许,在途经义乌市城中中路83号地段时,AHMED.M.S.GREN驾驶的摩托车因避让行人撞上路边台阶,摩托车摔倒后撞向路边的两辆助力车,导致两辆车受损、AHMED.M.S.GREN受伤。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乙醇定性定量检验,AHMED.M.S.GREN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1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AHMED.M.S.GREN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办理此案的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何德辉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何德辉进一步解释,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AHMED.M.S.GREN是外国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义乌目前有1.3万多名外商常住当地采购商品,此案对在义乌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也是一次警示。”何德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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