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学生保护自家财物被刺身亡 获“见义勇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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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本布衣
时间:
2011-6-15 09:29
标题:
大学生保护自家财物被刺身亡 获“见义勇为”称号
来源:2011/6/14 8:04:13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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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5 09:26
勇斗偷车贼的杨波生前照片。警方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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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被判死刑
去年12月4日,常州武进区湟里镇19岁的大学生杨波发现有人在偷自己家摩托车,该贼随即弃车逃跑,杨波依然冲上去追赶。此时偷车贼任某抗拒抓捕并掏出刀子,杨波在搏斗中被刺身亡。6月10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大学生杨波被害案宣判,凶手任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事发后,杨波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
案情回顾
家门口勇斗偷车贼被刺身亡
19岁的杨波是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家住湟里镇村前街21号。去年12月4日中午11点多,杨波一家三口正在家中吃午饭时,窗口有个人影一闪而过。杨波家的摩托车平日里就停在侧门口,杨波朝窗外看了看后对父母说,这几天总有几个人在门口晃来晃去的,不像是好人。说完后,杨波突然跑出家门,果然看见一个戴着头盔的男子推着他家的摩托车向大路走去。杨波大喊一声:“站住,你个偷车贼!”杨波的父亲紧随其后,父子俩一起向偷车男子扑过去,该男子吓得丢车就跑。没跑出去多远,就被杨波一把抱住了腰。父子两人一起与该男子进行搏斗。该男子任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杨波捅伤,并将杨先生手部划伤,之后任某继续逃跑被附近群众抓获。杨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经鉴定,杨波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破心、肺致死。其父杨先生之伤属轻微伤。
法院判决
凶手任某一审被判死刑
在前几天的庭审上,任某很是后悔:“我不想捅死他,我为这件事感到后悔,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属,也对不起我家里所有的人。”据了解,任某家在农村,生有两个小孩,一个10岁,一个5岁,家里经济条件很差。为了能赔偿杨家人,他们东挪西借,又将家里的房子卖掉了才凑了10万元左右的赔偿款。
除了捅死杨波之外,法院还查明任某犯盗窃罪:从201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伙同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至常州市、金坛市、宜兴市等地,采用撬锁等手段盗窃7次,窃得摩托车7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0余元。
6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以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某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现场,杨先生回忆起儿子被害当天的情形,仍忍不住不断抹眼泪。他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希望严惩罪犯,以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
引发讨论
保护自家财物是否属见义勇为
事情发生后,就有网民在常州各大论坛发帖,要求有关部门授予杨波见义勇为的称号。
杨波生前的亲朋好友以及数千湟里市民也在为杨波申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书上签名并按指印,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追认杨波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同时一致要求严惩凶手。大多数市民认为,小偷当时被杨家父子发现后已经逃跑了,杨家的财产已经没有损失了,可是杨波还是上前去抓小偷。
杨波面对不法分子挺身而出,维护了社会正气,这样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认定和表彰。
也有市民提出,杨波尽管勇气可嘉,但是他拼命保护的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因此与见义勇为的定义有些出入。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杨波的父亲。杨先生说:“事发前我们家附近经常遭遇小偷,大家心里对小偷都是恨得不得了,因此当天看到任某来偷车时,虽然任某已经将车子扔下逃跑了,我们还是追上去,就是想将小偷抓住。其实我当时不是为了自己的车子,只是觉得这个社会需要大家站出来,如果每个人都只顾着自己,遇到小偷都不敢站出来,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体统!”
杨先生还告诉记者,今年1月,杨波已经被武进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发奖金1万元,其家庭也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先进家庭”并发奖金1万元。(常法宣 马奔)
专业解释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宗旨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说,杨波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的是(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等三类情形。
杨波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应大力弘扬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说,根据规定,见义勇为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根本目的是弘扬匡扶社会正义,鼓励群众与犯罪分子和不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虽然杨家保护的是自家的摩托车,但是此案例比较特殊,小偷是弃车逃跑的,杨家人可以不追的,但他们为了抓住坏人,消除社会危害而奋勇擒贼,这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精神,所以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且,杨波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奋力搏斗,消除社会隐患,这种见义勇为精神应予大力弘扬。
类似事例也曾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据了解,江苏见义勇为条例实施16年来,我省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者六七万人,其中,就有少数被表彰者情况与杨波相似。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说,曾有犯罪分子到居民家中盗窃,被居民发现后打算逃跑,结果居民全家同仇敌忾,经过搏斗最终把犯罪分子抓住,这种英勇的行为也曾被认定见义勇为,这也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宗旨和社会基本价值观。 (于英杰)
[稿源:扬子晚报]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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