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长沙:整治23类电动车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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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L
时间:
2011-7-30 08:45
标题:
长沙:整治23类电动车违法行为
一男子因使用超标的无牌电动自行车,连续两天被交警部门查获,他表示,“很后悔!我当时买电动车也只为了图个方便,以为不挂牌也没事。”7月28日上午9时许,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警力,在电动车交通违法现象频发的解放西路司门口路段,开展对电动车23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
一男子骑电动车连续两天被查
现场整治中,半小时内便查获5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9时05分,违规载物的一辆电动车被执勤交警拦住,这也是28日整治行动中查获的第一辆电动车。记者看到,车主吴先生电动车后座的大包装物品用绳子捆绑固定,高度已远远超过了规定的1.5米,有随时掉下来的可能。当执勤的天心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余鹏杰要求其拿出相关有效证件时,车主吴先生却无法出示。“他违反了驾驶电动车未随车携带行车证、电动车违反规定载物这两项规定。”余鹏杰表示。
直至整治行动结束,车主贺先生仍在向交警求情,“很后悔!我当时买电动车也只为了图个方便,以为不挂牌也没事。”尽管如此,执勤交警还是依法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接受处罚要带齐相关证件
记者还看到,在执勤以及处罚过程中,执勤交警向每位发生交通违法的车主发放资料宣传单,告诉电动车驾驶“超标”的危害,告诉他们应当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天心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泉介绍,交警部门重点整治23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李泉提醒当事人,如已被交警依法扣留电动车,当事人需持执勤民警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有效手续(行车证、发票、合格证等),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民警将根据违法事实下达处罚决定,最后,处罚决定书将送达当事人。同时,当事人必须当场缴纳50至200元罚款,民警将罚款票据交付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凭大队开具的发还单领取扣留车辆。
作者:
T-L
时间:
2011-7-30 08:45
23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
2.电瓶等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3.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4.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车编号牌上道路行驶;
5.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上道路行驶;
6.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车行车证上道路行驶;
7.使用其他电动车行车证上道路行驶;
8.电动车搭乘未达到6周岁、超过12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55厘米人员;
9.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10.未满18周岁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11.电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或停放;
12.驾驶电动车未随车携带行车证;
13.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
14.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
15.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
16.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接听手机、戴耳机、饮酒后驾驶电动车;
17.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
18.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标志通行;
19.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标线通行;
20.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21.电动车违反规定载物;
22.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或指定范围内行驶;
23.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25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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