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摩托车内窃取现金十三万 换得牢狱之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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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是八妹
时间:
2011-11-1 08:50
标题:
摩托车内窃取现金十三万 换得牢狱之灾十年
来源:摩托车信息网
一男子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企图依靠自己一双“锐眼”挣钱过“富足”生活,只可惜十三万元钱在手里还没捂热,就被请进监狱,迎接他的不是新年而是十年的牢狱之灾。10月31日,浙江嘉兴,海盐法院依法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徐某系承包建筑工程的包工头,平日里身边也会带上几千现金,但都不超过一万元。
这次却很凑巧,徐某因为要给手下的工人发工资,另外要支付材料款,所以在事发前一天到嘉兴银行和嘉兴农业银行共领取了十万元,后又在事发当天在海盐县沈荡以及百步的农行自动取款机内取款,并将共计十三万元现金用袋子包好放在了自己的摩托车座垫内。本想着自己开的也不是小轿车,一个破摩托车里放这些钱,肯定没人会注意。徐某取完钱后,来到了建筑工地内上班。
事情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这一个小小的动作却真得让“有心”的小偷李某给盯上了。被告人李某在开车途径该处时,在银行附近看着徐某将一包用黑色袋子包好的东西放进了摩托车座垫,觉得一定是钱,但当时也没有立即停下,只是在前方一商店停下来买水喝,后又看到徐某开车经过,便决定尾随徐某并乘机实施盗窃。李某跟着徐某来到了事发的工地,在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工地外后,其进入工地并找到了被害人徐某的摩托车,后采用硬拉摩托车座垫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放置于摩托车座垫内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现金人民币130000元。
李某携带赃款至工地外准备驾摩托车逃离时被发现抓获。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他人现金人民币13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被坠毁,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善意建议:年关临近,传统新春佳节将至,盗窃案件增多,不分城市乡村盗窃居高不下。盗贼有的已经到了明目张胆地步,所以防盗这根弦不能松,要加强防范,现金的存放最好隐蔽些。否则,发生乐极生悲的事就不好了,过年年味也被充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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