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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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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电一族
时间:
2012-7-13 09:14
标题:
广东五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2年07月11日 作者:EBB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深圳市市场监督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意见》是下一阶段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纲领和指引,各地要结合公安部、工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见附件)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省公安厅、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和环保厅等部门将组成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调办”),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省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正在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检验和登记相关细则,并将公布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各地要抓紧对本地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在用和在售符合或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数量、道路交通设施和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通过科学测算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依据。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相关产品目录或者开展登记。
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拿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联调办备案。方案对社会公布时间不得超过2012年6月30日,过渡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2015年6月30日。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标准生产、销售问题较多,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成立由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厅等部门组成的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调办”),统一组织协调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相关事宜。省联调办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促进电动自行车的有序有效使用。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质监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电动自行车检验;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进行规范,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地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在本省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生产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加工电动自行车,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双方均为本省企业的,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地级上以市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有一方不属本省企业的,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各地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
电动自行车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牌证。由质监部门指导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向省联调办提供基础目录,同时,公安、经信、工商要提供道路管理、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发现查处的违规超标产品目录,经省联调办审查确定最终目录后,以公安、质监、经信、工商等四部门的名义联合对外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生产、销售、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发现报告的不按目录生产、销售“超标”产品的,要及时清理出目录。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应当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列入电动自行车准予注册登记目录事宜。
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并有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电动自行车质量检验由省质监局审定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受理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申请后,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等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项目进行检验,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省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检验管理办法,公布检验项目、流程、方法和要求,以及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无照经营、销售未经公告或相关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销售目录内产品的,应当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销售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应当在进货前查验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未列入目录无法在我省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所销售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标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不得以“助力车”、“电动车”等名称代替。销售“助力车”、“电动车”等产品的,应当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不能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在各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各项参数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城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对违规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利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飞车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指导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提高产品防盗功能。公安等部门要督促社区、商业区、交通接驳点等进行非机动车保管站建设,加强巡逻防控。保险机构要积极建立完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保险理赔机制,保障事故快速处理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七、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各地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八、处理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
对目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相关标准的,应当按机动车纳入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对可以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核发机动车牌证;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定过渡期,限期予以淘汰。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内上述车辆应限制区域使用。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要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各地级以上市工作情况及时报省联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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