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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宣传、监管与落实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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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电一族
时间:
2013-3-20 11:30
标题:
电动车管理:宣传、监管与落实缺一不可
时间:2013-03-20 来源:网络
【电动车时代网】数量迅猛增长的电动车成为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大量的交通事故随之产生,对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对此,笔者展开了专项调研,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2009年到2011年三年间溧阳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271件,涉电动车的591件,占总数的13.84%,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2、电动车大都承担事故责任。2009年到2011年间的591个涉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电动车承担次要以上责任的531件,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高。
3、事故后果严重。由于电动车车速快又缺乏安全保护装置,一旦发生事故,损害后果无法避免。2009至2011年涉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达59人,受伤人数达538人。
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电动车事故的发生,驾驶者自身因素不可忽视,在法律规范、生产、销售、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
产业发展与法律规范不对称。就当前中国的经济水平来说,短期内在全国特别是中小城市完全限制电动车的发展是很难实现的,这一产业还存在着很大的市场需求;但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落后于电动车产业的发展。2012年9月1日,实施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未出台相应解决方案。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不高。多数违章行驶的根本原因还是对安全行驶的不重视和侥幸心理。电动车驾驶者多数没有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学习和培训,驾驶技术偏低,无法保证安全驾驶电动车。
电动车生产监管部门疏于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规定了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少数经销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甚至出现了油、电双动力车,工商、质检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或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疲于管理”。一方面,部分执勤的交警发现电动车违章难以及时处置,巡逻的交通协管员也“见怪不怪”,缺少必要的电动车专项整治活动。另一方面,在人流集中的市中心、学校、工厂难以顾及电动车的违规行驶。
处罚力度不足且失之于宽。通过对591个涉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分析,存在着“大车责任多于小车,机动车责任高于非机动车”的倾向。这种做法无疑会减轻没有购买保险的电动车主的赔偿负担,无形中助长电动车的随意违章。
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提高驾驶人遵守交规意识。交管部门可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平台将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进行明示,对事故易发路段及必要注意事项予以告知。法院通过邀请公众、媒体记者参加旁听庭审,宣传违章驾驶、使用超标电动车的危害,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数据、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提醒谨慎驾驶。
强化监管,完善产销环节管理。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和新国标的规定,加强对电动车生产环节的监管,可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质监等机构大力查处厂家生产超标电动车的行为。如发现拆除限速器,更换电机和刹车等行为的,要大力处罚乃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落实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一是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对电动车实行分类管理。首先要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中加入超标电动车这一主体,并制定相应赔偿标准和赔偿办法。其次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规定,对超标电动车登记、上牌的期限、管理部门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对超标电动车和普通电动车行驶车道的区分也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加大对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勤交警和交通协管员要对载人载物、逆向行驶、随意掉头等违规行为严管严处。同时,要改变过于保护弱势方的态度,电动车主对事故发生确实存在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事故认定,敲响安全驾驶的警钟。三是充分发挥电子监测设备的功能。城市多处路段已安装高清摄像头和电子测速器。当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之后,要对超标电动车的车速以及是否违章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测,违反规定的一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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