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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超标电动车横行 上牌千万管理空白 [打印本页]

作者: 常电一族    时间: 2013-6-14 09:51     标题: 浙江超标电动车横行 上牌千万管理空白

时间:2013-06-14 来源:钱江晚报

  电动车时代网消息,如今各地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十分严格,如果不了解自己的电动车是否合格,那么很可能就会因此吃了大亏。浙江萧山的徐女士最近很郁闷,因为一起事故,她的机动车驾照一下被扣了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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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事故的时候,徐女士骑的是电动车,她被一辆小轿车撞了,而且对方还是醉驾。

  但事后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徐女士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最近才出来:“超标”。

  这样一来,“电动车”摇身一变成了“机动车”。最后,交警部门依照机动车规定,处罚徐女士,扣机动车驾照24分。

  骑电动车被汽车撞,她的驾照却被扣了24分

  直到昨天(6月12日),徐女士还是一百个想不通,她不停重复的一句话就是:“我被撞,为何要处罚我?我是电动车,为何要扣汽车驾照24分?”

  事情发生在一个多月前。4月23日晚上,当时徐女士骑电动车带着亲戚回家,结果突然窜出一辆小轿车,碰到了徐女士的电动车,车上两人摔了下来都受了轻伤。“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想私了的,可我一闻,那个驾驶员有一股酒气。”

  于是徐女士的亲戚就报了警。萧山交警衙前执勤中队的民警赶到了现场,经过检测,轿车驾驶员醉驾,最后认定小轿车负全责。

  徐女士觉得自己应该是受害者,可最近,交警部门也对她下了处罚决定:扣她汽车驾照24分,这就意味着徐女士的驾照作废了,得重考。

  徐女士想不明白了。“是他撞的我,为什么要罚我?我这车,只用电,怎么能算机动车呢?”

  徐女士骑的电动车,是很常见的两轮电动车,红色车身,绿源牌。

  徐女士不解,萧山交警衙前执勤中队副队长白士宜却觉得很正常。他特别强调,事故本身的责任认定与对徐女士的处罚是分开的。“轿车驾驶员醉驾负全责,已经没有疑问。但是,因为进入事故处理程序,所以要对徐女士的车进行鉴定,这直接决定了依照什么规定来执行。”

  鉴定的核心也就是分清徐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应该算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受委托的是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最近鉴定结果出来了:徐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的解释是:对照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徐女士的电动车存在三项不符合:车速为26.3千米每小时(标准为20千米每小时)、空载整车重量为60千克(标准为50千克)、没有脚踏骑行功能及脚蹬装置。

  认定为机动车后,交警部门很快做出了处罚决定:扣除徐女士汽车驾照24分。

  “超标车在事故中就属于机动车,这种机动车需要摩托车驾驶证才好开,但徐女士只有汽车驾驶证,就属于准驾不符,扣12分;另外,徐女士的这辆机动车未悬挂牌照,也要扣12分。”

  是不是机动车,并不看用了什么动力装置。交通法及行业标准,对机动车的定义是“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这个动力装置,也包括电动。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按照标准,浙江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超标”

  听完交警部门的解释,徐女士更懊恼了,因为她本想买的是电动车,而车子超标她也是刚知道。

  不过,绿源电动车厂家的回应是,绿源金刚系列电动车出厂时的车速就是30码。而这与标准时速20码相差不小,却也并非个例。

  超速的办法已经不是秘密,限速器可以随时拆摘。超重同样有办法解决——最普通的减重办法就是拆掉电池去上牌照。

  早在2011年3月18日,国家公安部等四部委就下发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令要整改“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

  截至目前,全省已发牌的电动车已超1000万辆。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浙江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超标”。但是,一方面相关标准跟不上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配套管理也显得不足。超标电动车被纳入机动车范围,照此推理应该是: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保险、牌证齐全;驾驶者必须年满18岁并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得改走机动车道;不停在车位上,还有可能被贴条。

  但实际管理中,这些都是一片空白。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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