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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套牌生产超长车 山东“大金马”摩托车成“野马” [打印本页]

作者: 摩托ren    时间: 2016-9-19 17:42     标题: 套牌生产超长车 山东“大金马”摩托车成“野马”

时间:2016/9/19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在山东福田雷沃正三轮摩托车被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之后,山东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又面临同样问题。内蒙古包头市一位姓杜的消费者反映,它购买的一款型号为JM200ZH的大金马牌正三轮摩托车违反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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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告诉记者,他在包头昆区青年路力之星摩托销售店购买了山东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现生产合格证参数与实际测量不符,是地道的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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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长度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经测量,该车合格证外廓尺寸长为3500mm,实际车长为4740mm;合格证轴距为2520mm,实际轴距为3230mm,实际长度超出国家标准1240mm,轴距则超长了710mm。消费者不能在交通部门上牌照,或者只能由经销商通过非法渠道上牌照,导致车辆不能合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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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合格证(及其参数指标)和实际测量

金马公司“套牌生产”伪劣产品

举报人说,金马公司“套用合格证和生产一致性证书”,属于“套牌生产”,欺骗国家主管和监管部门。该企业违法违规构成主观故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界定,金马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不仅是不合格产品,而且 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

举报人在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时提出了具有公益性的建议:

1,召回产品、停业整改或取消其机动车生产资质

按照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停业整改或取消其机动车生产资质。

2,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马公司的造假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希望有关部门调查金马公司大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并根据《刑法》对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4,责成企业公开道歉

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责成金马公司通过媒体就其违法和失信行为向消费者和公众道歉。

举报人还提出了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和举报奖励的请求。要求有关部门支持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依法对购买金马造假产品的消费者做出赔偿。依照相关部门颁布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记者致电山东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的解释是,他们这批车的确超标,因为是给国外生产的,所以,就不符合国内的标准。记者问为什么用国内合格证销售,对方无法解释。

据悉,举报人已经举报到给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记者对后续处理情况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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