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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宁市统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天马行空    时间: 2010-7-7 20:31     标题: 南宁市统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肖世艳  2010-7-7
  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从7月15日起,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将统一规范,电动车将执行与摩托车相同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0.5元/辆·次。

  过去,电动车保管收费比较混乱,1~2元/辆·次不等,比摩托车保管费还高,这颇受市民诟病。今后,按照规定,每天7时至19时,电动车收费标准为0.5元/辆·次,19时至24时是0.8元/辆·次,24时至次日7时为1.5元/辆·次,月票则是30元/辆·次。对车辆跨时段停放保管的收费,按取车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对在同一地点长期停放保管的车辆收费,可执行月票收费标准。

  据介绍,本次规定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南宁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上述范围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南宁市物价局要求,各停车场(点)的设立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车辆停放保管人员要佩戴明显的上岗工作证(牌),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时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提供给车主,不得无故拒绝车辆停放。要加强防范措施,保障车辆安全停放。

  另外,各停车场(点)要按规定设立明码标价牌,并标示停车场(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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