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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逐年下降 摩托车醉驾占77.1%

来源:扬州网   扬法宣 记者 戴燕 2011-11-15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11月4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1年5月至11月我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情况,以及4起典型案件。

  【现状调查】

  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趋势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从案发情况看:5月份30件、6月份20件、7月份9件、8月份10件、9月份1件;从审理判决情况看:6月份3件、7月份19件、8月份19件、9月份12件、10月份14件、11月份1件。总体来看,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态势。

  驾驶机动车型以摩托车为主

  市中院副院长姚宏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70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54件,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数达17件,占31.5%。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16件,占22.9%。

  深度醉酒者在5成以上

  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经统计,在所有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有8人,占11.4%;达100mg—150mg的有27人,占38.6%;150mg—200mg的有27人,占38.6%;200mg以上的有8人,占11.4%。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244.5mg。

  工人、农民占醉酒者的90%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从年龄看,20岁-30岁的6人,占8.6%;30岁-40岁的30人,占42.9%;40岁-50岁的29人,占41.4%;50岁以上的5人,占7.1%。从学历看,小学文化的10人,占14.3%;初中文化的44人,占62.9%;高中(中专)文化的15人,占21.4%;大学文化的1人,占1.4%。从身份看,工人31人,占44.3%;农民有32人,占45.7%;经理(厂长)有7人,占10%。

  【原因分析】

  摩托车驾驶者的风险意识不强

  据统计,全市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又占31.5%。

  市中院副院长姚宏斌表示,不少摩托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缺失,很多摩托车驾驶员认为驾驶摩托车不需培训,边骑边学即可自学成材,无证驾驶摩托车现象较为普遍,也有不少人认为酒驾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酒驾汽车,甚至误以为酒驾摩托车不构成犯罪,暴露出在打击和宣传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部分群体的业余生活单调

  姚宏斌说,从全市法院审理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体看,农民和工人占90%。

  根据《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显示,这部分群体,往往处于初、高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思想,但无高层次的文化追求,业务生活相对单调。

  传统的酒文化影响较深

  众所周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酒”在我国的社会交际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很多人喜欢在酒桌上交朋友,没喝过酒算不上朋友;很多事也都喜欢拿到酒桌上办,不喝酒很多事办不成。姚宏斌表示,传统“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酒文化”陋习,也是导致醉驾案件多发的诱因。

  【典型案例】

  244.5mg/100ml,全市酒驾案件中醉酒程度最高

  2011年5月3日21时,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苏KQ7815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扬州市文昌西路美琪小区北门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驾驶苏KAA503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秦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秦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深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市区主要干道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醉酒驾车载人撞到路边致车上人员受伤

  2011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苏沪CDS723轿车行驶至江都市仙女镇237省道144Km+550m,偏至道路右侧撞到路边行道树及路灯杆,造成刘某本人及同车人员赵某某、胡某受伤,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请求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从安徽到江苏,长途跨省醉酒驾驶

  2011年5月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苏DZ0229号轿车,沿扬天公路由安徽省天长市向扬州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44省道1KM+400M(仪征市公安局大仪治安卡口)处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全市醉驾案件中唯一一起致被害人重伤案

  2011年5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YL237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陈沟村与毛院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西骑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被害人车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被害人车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部分赔偿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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