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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等三类机动车7月起暂免车船税

来源:南海网        2013-5-7

  今天下午,六届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给农民兄弟带来了好消息:今后,农村居民拥有的三类机动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我省在2007年颁布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规考虑到我省农村地区情况,规定农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但前提有两个:一是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农村;二是车辆所有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

  为促进公交事业发展,同时也为了体现车船税节能环保的立法宗旨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贯性,新规对公共交通车船保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这里的公交车船不包括出租车和长途客运车辆等。

  根据《办法》,依法享受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减免税证明。

  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游艇是车船税新增子税目,按照有关规定,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省的游艇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国家要求确定。即游艇艇身长度10米(含)以下的,年税额600元;艇身长度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年税额900元;艇身长度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年税额1300元;艇身长度30米以上的,年税额2000元。而辅助动力帆艇,年税额600元。

  新规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南海网-海南日报 胡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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