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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摩最强音 2567位市民致信南宁市长

牛摩网原创 作者:咸阳校尉 时间:2019/4/26

最近,广西南宁禁摩的消息再起波澜。南宁原本是禁摩城市,在主城区全域禁摩,而本次南宁市政府宣布公告,将禁摩区域扩大到整个城市绕城环道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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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南宁当地摩托车经营者和爱好者的反应。由于过往政策的影响,当地的商家和用户已经将活动区域搬出主城区。而这一次扩大禁摩后,将导致摩托车在省会南宁无路可走。

正是在退无可退的绝境之下,摩托车经营者和爱好者空前团结,2567位市民及17位经销商共同书写了一封公开信,联合上书南宁市长。

这封公开信,不再是以往很多摩友纯情绪化的发泄,而是以冷静客观的角度逐一分析,堪称是一篇符合中国政府公文体系标准的精彩之作。其中从社会影响、法理讨论和利弊分析等3个角度,条陈分析,鞭辟入里。最后提出了解开禁摩的诉求,并附上17位商家的公司盖章和2567位市民的签字手印。

政府依法治国,百姓理性建议。这是一个国家迈向文明成熟的重要特征。这样一封堪称反禁摩最强音的公开信的出现,既是以往被视为夕阳产业的中国摩托车进步的体现,也是中国摩托车用户素质不断提高的象征。

面对这样一封信,没有人会无动于衷。希望你也是!

以下为公开信全文,原文加上配图很长,但我们决定把所有的图片全部配上。

2567位市民及17家经销商就《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扩大禁限摩托车条款致周红波市长的集体公开信

尊敬的周红波市长:

您好!

2019年3月31日23时41分,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布了“经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第十条,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属于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

该《通告》有关设置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条款,尤其是禁行两轮摩托车将涉及到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和市民日常出行的民生问题。根据南宁市目前的整体交通环境及经济发展状况,本着“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及应尽义务”的原则,秉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我们集体联名向市长先生您提出以下意见诉求及相关建议:

一、 该《通告》中对于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条款将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 不利于广大市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阻碍了多元化出行方式的发展:

随着南宁市经济不断发展及外来人口进入,市辖各区范围不断扩大,截止目前,除武鸣区外,南宁市辖6区的总面积为6,709平方千米,市民出行距离大幅增加,但南宁目前正处于城市的建设发展阶段,公共交通网络还没有完善,也无法解决市民出行的最后两、三公里,所以南宁市民们需通过多种不同的出行方式互相配合来满足和适应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也因此,在我们身边出现了“私家车、公交车、摩托车、自行车、网约车”等多样化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或经济条件等原因,会有一部分市民愿意选择摩托车,其续航远,通过性好等赢得了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和摩托车爱好者的喜欢。(设想一下:一个三口之家的双上班族,每个工作日的基本日程是,送孩子上学、上班、下班、接孩子放学、买菜,如果完全利用公共交通将在路上浪费很长时间,减少学生和劳动人民的休息时间,影响学习、工作质量),因此也说明了摩托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适用于南宁市目前的道路交通环境、适合于相关一部分人群。

摩托车也不是落后的交通工具,作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的摩托车在许多发达的大都市被市民选为中短距出行的最佳交通工具之一,今天的巴黎、罗马、米兰、东京、台北、高雄、澳门等国际化现代大都市摩托车依然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而且当地政府还在鼓励市民少用汽车多用摩托,国内很多省级、副省级的城市如:重庆、济南、西安都不禁摩,作为**中心的北京,对摩托车有限制的区域也很小,作为致力打造国际都市的南宁,我们希望能给摩托车以容身之地,摩托车不是洪水猛兽,这更能体现南宁包容的博大胸怀。

南宁市交警支队近年来为警队配置了大排量的宝马、春风、豪爵摩托车,还成立了女子骑警队,官微介绍“据了解,随着南宁城市建设发展,交通形势日益复杂,具有灵活、机动、快速等优点的警用摩托车,无疑是应对突发交通状况,及时赶赴现场的最好交通工具。”,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于摩托车具有高效、机动、便捷的特性。

2、 不利于缓解目前南宁市内道路通行及停车压力

在百度文库的调查报告中,我们了解到:南宁市民对目前的道路满意度较低, 90%的人认为南宁市交通拥堵,并把交通拥堵的原因归结为道路狭窄、汽车保有量过大和违反交通规则。我们可以先来看一组数据:2002年南宁市轿车保有量约为2.4万辆,截止2018年轿车保有量约为193.7万辆,增幅近800%!这样庞大的四轮机动车拥有量,给南宁的道路管网造成极大的压力。四轮机动车快速的增长,一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二是从2002年起南宁市禁止摩托车上牌和新增摩托车在快速环道线内行驶,在公交出行难以满足日常出行要求的情况下,市民只能选择购买小轿车满足需求。

从使用情况来看,第一,一辆小轿车占地面积相当于摩托车的6倍,即一个普通停车位足够容纳5-6辆摩托车停放(早在2015年就有媒体报道指出南宁车位缺口高达40万个);第二,目前南宁市内的小轿车空载率在80%—90%之间(即一辆车只载司机一人,特别是早晚高峰期),行驶中的大部分车辆均为1-2人乘坐。广州媒体的相关报道说明:轿车平均载人为1.57人,摩托车为1.4人。摩托车占用的道路仅是轿车的1/4至1/6,综合效率要比轿车高4倍左右。相比汽车摩托车具有能耗小、效率高、占有路面资源少的优点。对摩托车的禁限行不利于缓解目前南宁市的整体交通压力。
根据欧洲的研究报告:“如果汽车的10%用摩托车替代,可以减少40%的交通拥堵”。现在多数购买摩托车的很多都是有汽车的人,骑摩托车出去就不开汽车,所以,路上多一部摩托车,就少一部汽车。

3、 不利于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

在今年3月28日,南宁市统计局公布对外发布的《2019年1-2月南宁市经济运行情况简析》显示,南宁经济形势严峻。2018年数据市长比我们更清楚,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各种经济成分积沙成塔,南宁市摩托车经销商在2018年营销额总计超过10亿元,上缴利税数千万元,直接安排就业232人,带动相关就业岗位上千个。对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是有贡献的。

通告发布前南宁市只有经销商十几家,其中国际品牌4S店七家。这些经销商大部分是2016年后投资开办的合法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大多在原非禁摩区到《通告》拟扩禁摩区间,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响应政府的招商引资而来广西投资的区外资金或海外资金,投资额在数百万元至数亿元间,没有预警的《通告》的发布,对摩托车经营者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一方面签订的外贸及销售协议要按时履行,另一方面租赁的经营场所租金及员工工资得按时发放,由于《通告》的发布,原来已定购或意向定购的顾客大多选择退定和放弃购买,经营者损失惨重,现在每个店门前就是禁摩区,购车和来店维修保养的顾客根本无路可行。

这次南宁处理超标电动车的做法,很人性化,提前公开预告截止上牌时间,到期了还延长上牌时间两个月,对待没有国家标准而且数量巨大的超标电动车还能如此人性化处理,对待有国家标准、国家公告目录的合法摩托车难道就不能更理性的处理?商家深表不解!

今年6月30日是国三排放摩托车注册上牌的截止时间,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商家的诉求,协助商家减少损失。

4、 不利于“南宁蓝”的环保促进:

从燃油效率来看,一辆125ml的摩托车耗油量仅是一辆1.3L汽车的1/10到1/7;从废气排放角度看,国家已经颁布《摩托车国Ⅳ排放标准(GB14622-2016)》生产(进口)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国Ⅲ摩托车排放的上牌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止。燃汽油摩托车国Ⅳ排放的标准是:CO:1.14g/km,HC:0.38 g/km,NOx:0.07 g/km,其废气排放量及有毒气体的排放量的大大地少于汽车,即使小汽车按满载5人计,人均也比摩托车排放多。加上南宁市摩托车在2017年的上牌总量仅为5600辆左右,拥有量极少,相对200多万辆汽车的尾气排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很多人还用旧眼光看待摩托车,现在的摩托车己和汽车一样采用了电喷、氧传感器、三元催化等环保装置,如果有10%以上的市民将摩托车作为日常出行工具,将极大的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将对保障“南宁蓝”,减少大气污染更加有利。

二、《通告》中对于摩托车禁行区域条款的法理讨论

1、该《通告》是否合法问题:

李克强总理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通告》讨论稿是去年5月7日由交警支队在官微上发布的,我们商家曾联合和分别向交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信访办发了意见反映和请示,但自始至终没有任何部门找过我们了解情况,更没有任何反馈。5月11日交警支队的听证会没有邀请任一个商家代表,摩托车用户唯一参加者还是私下得到信息自己强烈申请并经过百般周折才进的场。随后「南宁圈」、「新浪南宁」等媒体做了无记名投票,反对声音占主流,交警支队也做过民意调查和风险评估,一直没见过信息公开。我们对《通告》的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持不信任态度。

2、 该《通告》涉及禁摩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通告》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和禁止摩托车的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警部门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交通流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禁止通行应该是最后措施,而非首先措施;禁止通行措施是临时措施,而非永久性措施;禁止通行是针对所有交通参与者,而非仅指摩托车。作为具有合法机动车身份之一的摩托车,享有和其它机动车一样的路权,应受法律保护。

在国家相关法律标准中

(GB 7258-2017),摩托车和汽车一样同属机动车,享有同等的权利。单独限制摩托车属行业歧视,同时也是对使用合法摩托车产品的消费者群体的歧视。

【后附:本公开信引用9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

三、关于摩托车利与弊的辩证分析

1、摩托车是城市文明进步的象征:

很多人对摩托车的认识还停留在二十年前,认为摩托车低档,拉低城市格局,这是偏见和误解。现在的城市主流摩托车兼备娱乐、体育、通勤的功能,现时南宁七家国际品牌摩托车4S店的主流价格带在10万元至60万元之间,弯道ABS、电子避震、牵引力控制系统、车身稳定控系统、电子辅助转向系统等高档汽车上采用的装备己在高档摩托车中应用,不夸张地说现在的大排量摩托车豪华程度远超一般汽车,走在马路上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摩托车是广西与东盟加强联系的载体:

近年来,南宁的摩托车商已组织几次车友摩旅越南、老挝、泰国,与当地政府和民间团体联欢。马来西亚等地摩友也到广西摩旅和交流。原计划今年与摩托车运动协会联手推动东盟摩托车拉力赛,同时打造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广西体育名片。
南宁作为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是南宁不可多得的一张名片,在普通民众心目中东盟展品一直来以农产品、工艺品为主。其实,东盟在南宁正常销售的最高端产品是摩托车,泰国产的杜卡迪、川崎、哈雷在南宁有4S店,菲律宾产的KTM和越南产的Vespa在南宁都有4S店,几个国家的领事馆都与南宁相关商家沟通中,运作得好,会为东盟博览会增辉。

3、摩托车也能筑巢引凤:

国内几个在广西有投资或投资意向的大财团也是几大摩托车品牌的大股东,南宁贝纳利是汽车行业的领头羊吉利集团的旗下产业,南宁宗申和赛科龙是在广西投巨资建设水上机场的重庆宗申集团旗下品牌,豪爵控股集团、广州广汽集团都在南宁投放有摩托车品牌。良好的营商环境会起到筑巢引凤的作用。

4、摩托车体育和摩托车文化能提高城市知名度。

摩托车体育盛事、摩托车文化推广活动在国内方兴未艾,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南京、珠海、宁波等城市每年都争抢摩托车赛事、嘉年华、发布会,对拉动地方旅游业、酒店业、会展业大有益处,南宁四季如春,摩托车文化底蕴深厚,周边骑行环境优良,加之南宁拥有方明集(国内顶级摩托车赛事—环塔四届冠军)等大批国内顶尖车手。南宁市应该珍惜摩托车旅游和体育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做好文章。摩托车商家和摩友会全力支持政府去打造南宁金色名片。

5、摩托车是市民健康的休闲、娱乐生活方式,现在南宁的很多老板、企业白领、上班一族、国家干部都喜欢周末骑行,这是节假日舒放压力、休息的好项目,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提供更多的方便。

6、关于摩托车的安全性问题,任何交通工具都有其两面性,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还会带来不安全的因素,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在于使用者的个人素质及安全教育,而不在于交通工具本身。根据公安部统计2017 年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182343 起,其中汽车139412 起,占总76.5%,摩托车39780 起,占21.8%;机动车死亡人数59166 人,其中汽车46817 人,占80%,摩托车10991 人,占18.5%;截止2017 年6 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04 亿辆,其中汽车2.05 亿辆,占67%,摩托车0.95 亿辆,占31%;从上述数据看,占机动车保有量67%汽车,交通事故占机动车76.5%,死亡人数占机动车80%。如果按照此的逻辑,是否应该先禁汽车?

近几年,在公安部及全国交警的努力下,交通事故率一直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摩托车不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罪,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再做“以禁代管,一禁了之”的懒政行为。

7、摩托车的“飞车抢夺”一直被当作各地禁摩的原罪之一,正如菜刀一样,它可以切菜,也可以做为杀人工具,关键在于管理水平和使用者素质而不是工具本身。现在“天眼”遍布,公安管治能力强大,“飞车抢夺”在南宁几乎绝迹

8、鉴于当前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摩托车交通管理问题,我们建议采取如下解决措施:

1)非法摩托车飚车问题,非法摩托车飚车问题在南宁市确实存在,飚车的摩托车多为非法走私的水车或从非法渠道得来的报废摩托车,没有年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些非法使用摩托车人员,和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摩托车爱好与使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经营者和合法使用者我们对他们更是深恶痛绝,同时也被一些市民所反感。2017年以来公安局多警种联合执法,对违法飚车、三无摩托车进行大力整治,我们拍掌称快。将来我们也将尽责尽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积极举报,如公安部门认可我们也可学习桂林成立摩托车义务巡防队,协助公安机关为平安南宁多做贡献。

2)非法改装排气管噪音扰民问题。“炸街党”也是摩托车行业的害群之马,这些改装车噪音超标,尤其深夜扰民,严重败坏摩托车名声,我们支持公安机关严惩。摩托车商家和俱乐部配合政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也会自觉抵制此类现象发生。

3)安全教育问题,商家将联合南宁市各摩托车俱乐部、车友会和摩托车爱好者和使用者,开展“安全驾驶文明骑行”、摩托车安全驾驶培训等项公益活动。

4)尽快成立“摩托车商会”和“摩托车协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我们希望南宁的摩托车从业者和爱好者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向而行,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四、我们的诉求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取消禁摩。

南宁2013年重开摩托车上牌,2016年交警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快环内身份证上牌解除限制,购车和上牌有没有出现爆炸性增长?没有。2017年全市摩托车的上牌总量仅为5600辆,据说2018年还有所下降,上牌数不及汽车和电动车的零头。现时南宁的摩托车管理很规范,车要买保险、购置税要上牌和年审,驾驶员要考取摩托车驾驶证,违章要扣分同样影响汽车驾照,使用门槛非常高,近拟汽车。

对这个很小的群体,从管理角度来讲和汽车没有区别,政府和交警部门就那么不自信?

在去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稳增长,促销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绝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中国汽车协会摩托车分会2016年5月18日那篇表扬南宁交警规模治理电动车的文章记忆犹新,公安部交管局王金彪副局长谈到车辆通行管理时说,“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只有台湾和南宁两个地方的做法值得国内各省、市学习借鉴”。电动车那么难管,南宁交警也没有一刀切一禁了之,而是科学规范有序管理,做成了全国的典范,我们相信摩托车也一定能管好。以一个更开放更科学的管理模式再树全国典范。

祝: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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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摩托车禁行区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因违反宪法精神而显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九十六条: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八条 ;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 ;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摩托车作为合法交通工具之一,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摩托车禁行区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三条、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收费;(四)行政强制;(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七)阻碍改革创新;(八)法外设定权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六条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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