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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摩托车交强险被拒保的建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刘先超 2011-5-12
今年以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摩托车肇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现,因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导致摩托车未投交强险现象比前几年明显增多,不仅增加了法院办案难度,也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一是不利于“摩托车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交强险是配合“摩托车下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不利于保障“摩托车下乡”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社会矛盾增多。摩托车司机大多赔付能力不强,失去了交强险的保障后,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及时或足额的赔偿,极易引发信访、上访甚至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也会增加肇事者的赔偿额度,容易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增加法院执行难度。人民法院在执行大额赔偿标的的案件中,往往会因被执行人执行能力有限,导致执行工作陷入执行难的境地,从而形成执行积案和涉执信访案件。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少,市场缺乏竞争力。竹山县有四家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但目前只有两家尚在办理该业务,并且还存在每月限额承保和搭售商业保险的情形,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良性竞争。
二是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多,保险公司的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经营状况不佳。竹山县近年年均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1500余起以上,由于摩托车交强险保费低,赔付额和赔付率都很高,加上保险公司在事故损害赔偿中被诉比例高,除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外,还要负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的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经营状况不佳,甚至出现亏损,致使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交强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和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率。
二是加大对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对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由保监部门和工商管理机关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措施,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三是加大对摩托车参加交强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摩托车参加交强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摩托车,一律不予登记或检验。
四是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力度。交警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可能促成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达到定纷止争、减少保险公司诉讼支出的双重效果。
五是建立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行政可诉性制度。交强险作为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强制性险种,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后从事交强险业务,就不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而是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为,可以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保险公司在拒保交强险时,相对方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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