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禁电从中国民主及民主化进程的深度思考!(转载)
来源:摩托吧 一哥
最近关于福州的禁摩禁电的话题挺热,这种趋势看来大有泛滥全国的趋势,我是一名研究生,我把我曾经关于广州禁摩禁电的思考文章贴上来供大家思考.有点长,不好意思。关于广州禁摩禁电的技术层面的质疑与反驳,已经铺天盖地,轻而易举地攻破了政府布设的防线,暴露了其禁止理由的滑天下之大稽;而在政府的禁令缺乏法律依据、听证会是操纵民意,调查是伪民意的讨论也已经不少,关于政府为汽车产业利益驱动的也有猜测和分析。
一、广州禁摩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
广州禁摩不是第一,也绝非唯一。但很有标本意义。
从广州政府酝酿禁摩到禁摩令正是出台,除了市民对摩托车的种种不愉快的耳濡目染和切身体会外,广州市政府及广州的媒体对摩托车的妖魔化运动功不可没。当然也有一些媒体对禁摩发出不同的声音,但讨论的范围及深入层面多限于一些技术层面是否该禁,至多对摩托车主去向的人文关怀而已。
这在有媒介旗帜和媒介先锋之称的广州,确乎有讨论的价值。
广州的民众(包括摩托车企业和摩托车主),大部分也保持相当沉默,这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一带,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广州政府的智慧含量在上升,终于走出了个别领导“拍脑袋”的决策方式,而是“尊重民意”,操纵媒体,利用各项民调——61.4%的市民赞成,来力证自己的禁摩构想,把禁摩打上“广州市民共同选择”的伟大标签。
广州市政府在与摩托车主一场胜负内定的博弈中轻松赢得了胜利—— 一方不断的被妖魔化、边缘化,最终沦落成沉默的少数;另一方把握权力、话语权和“民意”的支持。
广州基本在沉默——或许摩托车表面看来,确实有很多不愉快的印象,似乎觉得禁就禁吧,外国也有禁的呢。
德国人说过:“起初他们追杀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果然,广州“禁摩”的行政连续剧——“禁电”上演,这次更是决策迅速,执法果断,一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架势。绿色环保的电动自行车也被禁了,广州市民不禁纳闷并愤怒了。然而广州政府拿出一份《万户电动自行车管理民意调查》,称“七成市民赞成禁电”。如果说禁摩在广州激起一圈涟漪的话,那禁电则引发了市民相当的不满情绪,因为这一次,确乎跟他们利益相关了。商人率先站了出来。2006年11月20日,广州数十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企业集体提议暂缓“禁电令”,召开“发展绿色交通,共建和谐广东”的行业大会。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马助森来到北京,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万人签名意见书,对禁电表示抗议。
电动车行业今天的厄运,一定程度上与自己不无关系——这也是整个社会公众的今天或明天的缩影。
在禁摩过程中,电动车行业表现出令人惊异集体沉默,显然是一种精明的算计。他们为电动车一定程度上的公益属性而自得,禁摩腾出来的市场真空,很大部分肯定为他们所填补。许多厂家就在此时突然扩大了自己的生产线。但他们远远高估了地方政府的善意,低估了地方政府的胆魄。或者没有看到禁摩背后也许有“汽车”的利益驱动。
亚当•斯密曾说,商人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只是他们满足个人私欲的副产品。但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公共化努力,一定能促进公共利益,因为他们也是平等的利益诉求者。把商人维权当作小事,把公共言论视为大事,是我们潜意识中漠视财产权的偏见。
接着,新闻媒体的充分报道,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网络**的不断热议,还有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张扬,实际上这已经远超“禁电”话题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在我看来,一项公共决策引起如此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深入讨论,而且表现出较为深刻的理性思辩,避免了意气之争。这已经呈现出现代公民社会所具有的某些特质、特征。
下一个会不会是自行车被禁?——多年前广州当局已经有过一次封杀自行车的尝试了。
二、公民权利与政府关系
出行问题,根本上说是一个公民权利问题,即公民有没有权利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问题。只要所选择的交通工具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那么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就是一个纯粹私人的事情,政府无权干预。政府只有为人民行使其自主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提供充分保障的义务,政府也只能限制电动车的某种标准和准行的特定通道,而绝不可擅自剥夺人民骑车的权利。封杀电动车,就等于剥夺他们出行的权利,就等于剥夺他们的基本生存权。
当然,公民权利也并不是绝对的不可设限,特定范围内,公民权利是可以部分让渡的。但这种部分让渡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即为紧急情况;第二即为人民自己同意。人民的权利只能人民自我设限,任何他方无权主动剥夺人民权利。这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基本要义。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但这并非能够自动地保证政府权力不违背公民的意愿,即政府权力可能会发生蜕变,由受托的权力演变为强权性的权力。正因为如此,才显现了公权力边界限制的重要性,而只有对公权力的边界进行限制,才能确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政府不能因为为了节约管理成本,从而粗暴地否定公民某种权利,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惰政思维在作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小摊小贩这些曾经的禁令,现在都不得不改变,正说明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
广州的媒体为摩托车使用频率最高的反面教材就是台北的摩托车泛滥成灾,台北人不开摩托车也没什么大不了,可台北政府就是宁愿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宁愿旷日持久的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去管理“成灾”的摩托车,宁愿被摩托车“影响”市容,宁愿被经济发达程度远不如自己的大陆城市看笑话。苏州也曾有过禁摩的冲动,结果还是被民众的压力下被迫放弃。现在苏州的交警据说很辛苦。但这种辛苦是可以通过管理成本补偿的,相对于公民的权利而言,实在是不在一个层面上的比较。
在中国社会,公民对政府不仅要一步步“与虎谋皮”,更需要时刻以勇气和智慧防止老虎一步步剥我的皮。对一个人的侵犯,就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一部分权利的侵犯,就是对所有权利的侵犯。面对不义,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三、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悖论
不难看出,广州禁摩操纵的是伪民意,可是如果调查真正民意,我估计,非常可能的情况也是禁摩得以通过——首先是广州富裕程度高,小汽车主比例较大;其次,摩托车给人的感性印象也许的确不好。
那么,这也正是我们思考的重点所在——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问题。
一个人、少数人、多数人的统治,同样可能是不民主的统治。自古希腊始,民主和自由、民主与平等就存在着颠覆的因子。
民主与自由——多数决定原则会让少数人的自由成为空话,会出现人多势众的穷人会形成比富人更有决定权的局面,多数人会经过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财产甚至生命,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的基础。
民主与平等——数量或选票的平等可能意味着为大多数所认可的东西,就必然是最终目的,是公正。少数在多数的暴政下可能失去平等表达自己的权利,甚至失去自己公民的资格,失去平等的身份。
多数人的暴政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多数形成的决定,未经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的事先同意,即在未获全体授权的情况下,由多数单方面决定,即“以众暴寡”。二是多数已获得全民授权,利用多数决定达到排除少数的利益。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甚至是相对立的少数人利益,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就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歧视、驱逐、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就是一个明证。
多数人、少数人、个人,并非“公意”与“私意”区分的界限,更非“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他们都是全民利益和全民共识的两种或多种的可能性。
滥用盗用“公意”——广州市政府借用的就是“公意”这个词语。
然而,需要清楚的是,并非多数的就是卢梭说的“公意”,从而代表公共利益,而少数人并非就是“私意”,公意并非是多数人的意志,公民个人以其公民的身份表达自己的利益及行动,不可能外在于“公民”的可能利益及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同样是“公共利益”,少数人的决定同样是“公意”。多数人的决定经程序转换为“公意”,仅仅说明这是为了就公共问题达成决定,所做的一个最有效率的选择,或者折中与平衡。因为硬要追求所谓完全一致的同意,那实际上是等于追求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媒体的权利意识缺乏的暴露——在广州禁摩的报道中,不少媒体为车主呐喊呼吁,但这种呼吁仅仅是建立在人文关怀的基调上。
因为保护少数人或者个人,不是在保护特指的“少数人”、“弱势群体”和“个人”及其不同于多数人的“个别意志”、“个别利益”,而是保护公民社会中,必须保护由少数人或个人所坚持的某种可能的“全民利益”及其公民身份。就像保护犯罪嫌疑人不是在保护其个人利益,而是保护所有抽象意义上同是“犯罪嫌疑人”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
因此,如果不是全民一致通过的决定,都难以逃脱多数人的暴政的实质。为了避免多数人暴政,弥补民主**的漏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至于受到侵害,人们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用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诸项权利。换句话说,是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相对于多数决定原则(或民主**)的优先权——在基本人权面前,即便有多数人决定,也是无效的。这些是公民不能让渡的权利。
在我看来,多数人决定的民主并非真正的民主,或者较好的民主,顶多是效率比较高的民主。而真正的民主是应该让多数人去做多数人想做的事,让少数做他们想做的事,如果某公共问题只能有一个决定,那么也应由全民在公共平台上做出充分的讨论和表达,让事件在讨论中透明,让假话在讨论中死亡,让民众在讨论中清晰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在通过全民达成投票后形成决定,而全民应该对少数做出相应的补偿。总之,选择与否,在于个人,选择与不选择不论在权利上和实际利益上都是一种平等。
从广州禁摩事件来看——也许对所有的民主政体都有适用价值。
首先,广州政府不把媒介视为公共利益的媒介,不把多数或者少数视为全民利益的可能,独断地以所谓的大多数趣味和意见垄断公共空间,排挤少数,形成了**的暴政。
其次,因为**暴政,使得政府动机未得透明化,如果政府因为为私利即降低管理成本,或因为利益驱动,决定的是某些特定的人或集群利益,不管这种公投是多么程序公正,结果是多么压倒性多数,都是专制和暴虐的决定。
再次,即使前两者都已是公开、公正的,多数决定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会根据所讨论问题的重要程度,又分为超过1/2的简单多数和超过2/3、3/5、3/4的特定多数。
最后,在前三者都正向满足的前提下,禁摩禁电禁的是公民的财产权,这本身就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在取得公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少数进行补偿的方法实现。这种补偿不是广州政府规定的摩托车每月35元,电动车一分没有,而是必须经由公民讨论同意的。
最后,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个很小的族群叫阿米绪,其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和社会主流格格不入,甚至抗拒用电,更不用说汽车了,不难想象,阿米绪人在和普通美国人的相处中是很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可美国人和美国政府是怎么对待这“极少数”的呢?在有阿米绪人聚居的地区,马路上就会出现汽车和马车混行的奇特景象——这肯定极其不安全。但美国人作出了妥协,在阿米绪人聚居点行车减速;美国政府也投入了更多的人力和资源去管理相应的路段;阿米绪人的妥协就是在马车上装上了电灯以取代昏暗的油灯,并在尾部加装慢行标志。
这个例子当然有些极端和特殊——但我们可以看出当少数和多数发生冲突时,除了集体和政府的强制意志以外,还能找到更温和、更人性化、更符合普世价值的解决之道——宽容和妥协,这不是虚与委蛇与无可奈何,是一种对他人生活习俗和方式的尊重、理解和包容,尽管这样可能会带来不便和麻烦。而一切简单粗暴的禁令是野蛮和不能让人信服的、一切强迫单方付出代价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而以多数人的名义对少数人进行压迫更是对“民意”的歪曲。
广州现在禁摩禁电已经推行了,但是对它的思考却很有必要,因为暴政的效仿是很容易传染的,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或正遇到禁摩的阻力,广州一些人正为着维权在四处奔走,甚至要把政府推向被告席,不管成败与否,这都是令人振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