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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关于依法处理查扣的汽车摩托车公告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1-8-31
  根据2003年1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宝安、龙岗两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电动力二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和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的工作部署,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自2011年8月30日以前查扣收缴了一批违法上路行驶的各类摩托车、电动车、汽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拟对查扣、收缴的摩托车、电动车、汽车进行公开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11年8月30日以前查扣的汽车车主或被查扣人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车辆有效合法证明,摩托车车主或被查扣人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八种证明文件(①行驶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保险标志;④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⑤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⑥车辆使用税证明;⑦摩托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摩托车所在单位的单位证明;⑧)摩托车所有人资料与行驶证登记不符的,须提供购买摩托车的有效原始发票等凭证),在本公告期内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派出所或巡警大队按规定程序办理认领审批的相关手续。

  二、凡摩托车、电动车自查扣之日起3个月内、汽车自查扣之日起6个月内,并在本公告期内,车主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有效证件或未到扣车单位办理认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对被查扣的摩托车、电动车、汽车,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三、凡被盗抢的摩托车、电动车、汽车车主(含涉及刑事案件的合法车辆),可到各派出所、特勤大队或共乐公安扣车场(西乡街道交警中队旁)、铁岗公安扣车场(西乡街道平峦山公园旁)、福永公安扣车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沙井公安扣车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石岩公安扣车场(石岩街道汽车站对面)、龙华公安扣车场(龙华街道自来水公司旁)、观澜公安扣车场(观澜街道第三工业区内)查询。经查证属实并予确认的被盗抢摩托车、电动车、汽车,车主持本人身份证明、被扣车辆合法证明、报案回执或扣押凭证等到查扣或原办案单位办理认领手续。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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