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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一年包换警惕行业猫腻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2年05月10日  作者:EBB 毕年利 
        您在进行电动车电瓶包换维权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吗?买电动车的时候说“电池一年包换”,但是当你换的时候却不乐意了,好说歹说用旧电池打发,或是有的竟叫顾客自己去投诉。

       近日,浙江永康市顾客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怒之下,他把卖他电动自行车的永康商家“告”到了当地工商局。5月7日,永康市工商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想买电动自行车的顾客,提防商家“电池一年包换”猫腻。

  电池“一年包换”换旧不换新

  2011年8月26日,王某到永康市一电动自行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花了3200元,店主当时讲过一句话:“电池一年包换。”

  到今年1月份,王某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跑不远了,他到店里反映。店家说天气太冷了,会影响电动自行车跑的路程,让他等天气暖和点再来换电池。

  今年3月份,王某到店里换了一次电池。紧接着4月份又接连换了两次电池。几次电池换下来,王某发现商家换的电池都不是新的,但电动自行车的故障都一样,充电后续行里程均不足。

  “电池换过没几天,每次充满电后跑不远,从永康骑到武义后就骑不回永康了。而厂里又不让员工充电,影响到我上下班。”王某说。

  5月1日,王某再次到店里,要求换新电池。店主说王某的车售出后已超过半年,不能换新电池,只能换维护电池。

  “买车的时候,他们说一年包换的,包换就是换新电池,这不是明摆着骗我们消费者吗?”店家的态度让王某很生气。店主则坚持自己的观点,还叫王某去投诉。随后,王某拨通了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12315。

   “一年包换”后半年换维护电池是行规

  5月4日,永康市工商局12315召集双方到场,查明顾客反映情况属实。

  店主说:“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年包换’实行‘六六制’,即前半年换新电池、后半年换维护电池,这是国内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行规’,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买电动自行车的人应该知道。”

  “我不知道,当时买车的时候他没说前半年换新电池、后半年换维护电池。”王某说。王某的说法店主没有异议,承认卖车时未告知顾客。“但他没有问,一年电池包换是什么意思。”

  该店主还出示了自己经销另一品牌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两份,对“行规”的说法予以佐证。其中一份说明书的“保修服务”印有:“电池保用一年,6个月内换新,6个月后换维护电池。”另一份则称:“电池保用半年,3个月内换新,3个月后换维护电池。”

  在王某所买品牌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上写着“电池出现外壳破裂、漏液的质量问题,免费保修半年”,还印有“本公司特别承诺:电池三包期限,自电池出厂日期(即电池上刻印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在上述三份电动自行车说明书的“保修原则”中,省内省外两个生产厂家均称:“售后服务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行规”事先未告知顾客违法无效  

  永康市工商局当场调查后认为:该店向王某作出的“口头三包承诺”有效;承诺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年包换”,应该理解为“一年内包换新电池”。所谓的“行规”,事先未告知顾客违法无效;“条款”未与顾客协商一致违法无效。

  一、“口头三包承诺”高于省标准有效

  从去年3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商品,已经首次被列入浙江省新三包目录,整车的三包期是一年,充电电池的三包期是6个月。在本案中,顾客购买的该电动自行车,厂家承诺其电池的三包期是半年,但该店主动承诺“电池一年包换”,高于浙江省新三包标准,这样的“口头三包承诺”有效,应该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电池的三包期是一年。

  二、“行规”事先未告知顾客违法无效

  在一年三包期中,该店事先未明确告知顾客,自己承诺的“电池一年包换”的含义为“前半年换新电池,后半年换维护电池”。事后顾客对此不认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该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理解为“电池一年内均换新电池(合格电池)”。

  该店经销的另一品牌电动自行车的“保修服务”称“电池保用半年,3个月内换新,3个月后换维护电池”,虽然已经在说明书上予以明确,但低于浙江省新三包标准,电池6个月的法定三包期缩水,如在浙江销售,应认定为违法无效,应按照浙江新三包的规定履行。

  三、“格式条款”未与顾客协商一致违法无效

  “本公司特别承诺:电池三包期限,自电池出厂日期(即电池上刻印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售后服务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事先拟定、在购买时未与顾客协商一致的“格式条款”,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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