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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意见稿规定 电动车时速不超15公里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2012-7-21

[提要] 驾驶规定: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非法改装变速、闯红灯、逆道行驶……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汽车相撞,造成死伤的事故,不时见诸报端。电动自行车方便了很多市民,但违反交规的现象也非常多。此外,从事营运的残疾车违反交规、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车驾驶人应遵守的交通安全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载客营运;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人,但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驾驶未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超速行驶;驶入机动车道;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酒后驾驶;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残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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