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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拥有者的无奈与困惑

时间:2013-9-22 13:18:55 文章来源: 摩托车行情 作者:熊道辉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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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先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先友,在1989年修理摩托车过程中,受“边三轮摩托车具有轴传动结构和倒档设置,使用起来既方便又赖用”的启发,萌发了在链条正三轮上改装轴传动机构,搞倒档系统的想法。后在参与袁家岗摩配市场建设、隆鑫汽油机公司组建、天津小康三轮摩托车重庆分公司组建和自制生产摩托车汽油机箱体、箱盖等活动中,接触了很多有关摩托车行业的人和事,根据三轮车传动存在的问题,结合摩托车发动机特点和传动结构原理、工况、动力输出等,并借鉴一些边三轮摩托车轴传动技术,终于自行设计出了一种轻便摩托车外置式轴传动倒档机构,并获得第一个改造这种轻便链条三轮摩托车,为新型轴传动三轮摩托车的国家专利。

  随后,经公司数百多名员工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在全国100多家配套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坚持走标准化生产之路,不断地、反复的对产品进行试验、改进、探索总结和改进完善,又推出了内齿结构齿轮的多项专利技术。截止目前为止,该公司已拥有18项技术专利。

  在此同时,作为80多家汽车、农用车、三轮车和四轮沙滩车整车生产企业的一级供应商,企业又投入大量资金,购入弧齿轮制作专机、专用设备及检测专机等,迅速使产品的寿命、噪音、可靠性指标提升到了一个新台阶。成熟、稳定的质量效果,使工厂得到了迅速成长和发展,产值从几十万元起步,年年迅速上升,达到后来的上亿元产出。重庆先友的专利产品运用到三轮车行业后,其产品在广大用户心中,大大提升了可靠性和满意度,在国内外市场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我们国家实施的专利制度,为专利拥有的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如今的重庆先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成为一家集汽车后桥、农用车后桥、运秧机后桥、三轮车后桥,三轮车和四轮沙滩车倒档器,以及各类变速箱、主从动弧锥齿轮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政府认同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8项标准获奖,多项产品为重点科技产品,一项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其创新的功率储备车桥论文,在国家交通专刊中发表获二等奖,企业被重庆市政府纳入重点扶持科技型企业,被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推选为重庆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常务副会长单位和重庆市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制造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董事长吴先友,被市政府职改委破格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主要通过自己的专利等来换取保护,促进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除此外,有专利技术的企业,去申请贷款时,更能轻易、轻松的贷到款项,资金链的解决,又可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显然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对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专利创新是时代的主题,发展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已成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中之重,是我们国家科技进步、发展战役经济的重要国策。

  不过,企业的荣誉,个人的光环,并没有给今天的吴先友和他所领导的企业带来欢乐。相反,一个个的专利被侵权,倒给吴先友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纠结。

    吴先友的烦恼和纠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厂自己拥有的专利产品,被一些生产类式产品的企业所仿冒侵权;一个是其它企业需求专利产品,将商标委托给先友公司加工,结果授权的商标被人盗用,先友产品又被人仿冒侵权。先友的专利产品,简直就成为了一块可以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任意宰割的“唐僧肉”,一时间在全国很多地方,冒出了很多的先友产品,先友专利简直就成为了别有用心之人的众矢之的,让吴先友董事长防不胜防。

  从仿制者的动机来看,主要还是因为我们个别企业受利欲的驱使,自己舍不得投入资金来搞技术创新,盗窃别人成果坐享其成,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从这两个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在专利性质体现的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专利权法律规定的 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在排他性中还规定,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从先友公司所介绍的两种情况来看,无论是对先友公司本身固有的专利产品,或是先友公司受人委托代别人加工、且由原单位出示有专利或商标委托书的产品,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产销单位,无疑都构成了对他人专利或商标的侵权。

  重庆先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只有两百多名员工的小企业,面对着社会上对企业专利产品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他们不可能象一些大企业那样,组织有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单位等部门联合参加,深入到制假现场,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假活动,然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通过质监、工商部门,给制假者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现场制假者一个很大的打击,且对其他制假者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先友做不到,他们只能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据了解,近几个月来,吴先友为了应付市场假冒先友产品的情况,大量精力都用到了市场调查和市场维护上,工厂的日常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吴先友说:“本来,一个企业一个专利的获得,凝聚了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企业科技人员的心血和企业巨大的研发投入,其目的,就是希望能获得在专利产品的支持下,企业能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但是,面对着市场上一个个的侵权行为,我们企业不仅没有获得一定的效益,相反,还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人力、精力和物力的消耗;”

  据吴先友介绍,这些仿制者,挖空心思东拼西畴肆意仿造产品、商标、标签、包装,有的在外包装上蒙麻袋或编织袋对外直接销售,有的直接混入先友公司的物流体系、售后体系,致使大量的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在市场上不仅严重败坏了先友公司的声誉不说,而且还由于这些仿制者都是盗用先友的产品和商标,打着先友的抬牌,从中获取暴利,更有大量不合格产品的退货,都退到了先友公司,让先友公司来“卖单”,这给企业直接导致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许多主机厂商的疑惑。

  吴先友说:“其实,这还不是最可悲的,最可悲的还是对一个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原本在专利法制的有序保护下,对于一个时期的新兴产业链来说,个人和企业在推动这些新兴技术产业时,无论有多艰难,多么的无助,大家都是带着全身心的努力和执着的去克服一切困难,这是因为这些新兴技术产业,可以体现个人和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正道,尤其是当这些新兴技术产业为社会所价值认可的时候,可以激励人们和企业更多的创新激情和能量,这是社会健康、快步发展的正能量的源泉,它可以促进新兴技术产业向更健康、更深远、更高标准的持续发展。一但陷入无序竞争,谁都难以维护,更难有人去实现国际标准、国际品牌了。无形中导致了创新产业价值的快速衰退,我国很多新兴技术产业,可以说都出现了这种未老先衰的现象,很多真正拥有创新专利技术的企业,其价值没能正常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上,而是不得不将后续主要精力和能量,放在其恶劣的市场应对上,导致了社会的崎形发展,使许多企业的创新价值观,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变化”。

  如何让企业的价值观回归到正确的轨道,这是我们每一个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行业要去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价值空间是我们行业健康发展的依据,如我们每个企业,特别是我们在技术研发上大量资金投入的企业,都被无赖的逼到不能正道的实现创益形势下,又有谁来搞产品研发和技术专利呢?因此,一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一定要有一个良性的价值观。

  我们知道,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大潮而诞生的专利制度,打破了以往“一家开发,百家共享”的旧体制和企业原来无改革创新产品,几年“一个老面孔”弊病,激发了企业大搞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热情,给一些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而国家《专利法》的实施,使得作为一种企业无形资产体现的“专利”,在法律上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保护,从而又调动了行业内企业更加创新的积极性,这一良性循环,将以不断地创新,促使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和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从而促进了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行业的不断发展。

  不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就好比财富对于勤劳的人是一种帮助,对于奸佞的人也许就是**。专利技术的实施,在为专利权人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一些不劳而获的投机者提供了“生存空间”,他们仿制他人专利产品,以低价格冲击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专利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众所周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企业是一定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最终获得专利权,特别是对于前期研发力量不强的“先友”这样规模不大的企业,其难度会更大。而侵权者在新产品的开发上不用花费一分钱,仿制“先友”的专利产品,就能获取高额的利润,甚至比专利权人的利润更可观,这种行为既不道德,而且也是违法的;

  专利侵权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比如“先友”的一些专利产品,前几年因为设计独特、造型美观、质量上乘而走俏国内外市场。一些不法厂家见“先友”产品有利可图,有钱可赚,不惜通过个别配套企业,甚至不排除“先友”公司个别技术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盗取企业产品秘密,纷纷仿制该企业的专利产品,以劣质低价销往国内外市场,并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做法,间接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导致本来具备市场潜力的一些获得专利的产品,因其价格优势的丢失而不得不提前退市;

  当然,专利侵权行为亦是一种既害人又害己的短命行为。专利侵权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有名誉上的损失,有时名誉上的损失比经济上的损失更严重。现代企业的形象和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其好坏已经成为消费者对企业产品青睐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在公众中塑造良好形象,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办得到的,是要经过苦心经营,长年累月积聚而成。因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一旦遭到破坏,将失去市场竞争力。

  面对一个个的专利侵权,有业内人士为其支招:

  1、通过行业媒体影响,将先友公司己获得专利的产品及专利文号,在媒体上对行业广而告之,让行业各企业,特别是采用先友专利产品的整车及整机企业,加深对先友专利产品的认知和识别,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仿冒产品,进入与先友结有战略合作关系企业的配套渠道;

  2、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假冒“先友”商标,进行非法生产“先友”专利产品的企业,一定要通过当地行政或者司法途径追究侵权者,绝不手软;

  3、鉴于查证属实确有个别配套企业,为了蝇头小利而故意违背与“先友”事前约定而向外透露“先友”专利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通过优化配套商给予终止合作,并在行业媒体上给予取缔合作关系的公告,必要时亦可追究及违规行为;

  4、加强市场对先友专利产品的宣传力度,突出自己专利产品优势及亮点的宣传等。

  在此,我们也要正告专利侵权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毕竟不是一种光彩行为。常言道,“多行不义必自毖”,专利侵权者开始虽能获得不少的利益,有时甚至是暴利,但是好景不长,专利侵权行为一经被发现,专利权人就会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追究侵权者。这样一来,侵权者不仅很难获利,而且还要承担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者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当前,我们很多企业都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们国内有些产品已走入国际市场的知名企业,之所以成为国际市场的常青树,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因为这些企业拥有某一领域的专利技术和享誉世界的国际商标,而这些知识产权即无形资产,才是这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源泉和创造动力。

  今天,我们很多企业,已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特别是我们企业在与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所开展的竞争中,主要集中在企业所表现出的科技和经济实力上,企业生命力的竞争,则突出的集中在专利技术与品牌上,其中专利的拥有量及价值,就成为考察一个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足,就必须转变观念,将产品竞争与知识产权竞争结合起来,将知识产权的获得、管理与保护,作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

  我们要让全社会、全行业,都来充分认识专利侵权行为的危害,一起来尊重知识产权,为中国摩托车行业营造良好的专利市场秩序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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