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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动自行车明起上牌照 出事按机动车处理

时间:2013-10-31 14:04:52 文章来源: 重庆时报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车最高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制动性能晴天不超过4米,雨天不超过15米,还必须安装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这样的车是不是有点“人畜无害”的意思?这组数据却有点出人意料: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至2012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84起,造成24人死亡、237人受伤。

问题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是一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上面的5项规定,速度过快,车身过重。而且,由于电动自行车不像机动车那样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理赔难。

  因此,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日,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并发放行驶证和牌照。

    登记车辆应符合5项标准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标准,车管所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审核查验。具体应符合5项标准:最高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制动性能晴天不超过4米,雨天不超过15米;蓄电池电压不能大于48伏;具备脚踏骑行的能力。同时,车辆还必须安装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昨天,民警也提醒有购车意向的市民,可待《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公布后,按目录所列车型购买,避免出现所购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要求,不能登记申领牌证的问题。

    不符合标准只发临时牌照

  昨天,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展示了电动自行车的牌照样式,跟机动车牌照有些类似,以渝A开头,后面是5位数的数字,牌照是白色,字体是红色。

  民警特别提醒,这次集中登记时间是从今年11月1日起到明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段内,超标车辆进行财产实名登记,只发放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给予3年的过渡期限,但自2016年11月1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提醒,如果超标车辆超过明年2月1日没有进行登记,今后将不能再上临时牌照,上路后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到所在区、县车管所办理登记全免费

  按照市政府要求,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电动自行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办理登记的地点是车辆所有人到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还需交验车辆。如果有疑问,还可拨打968888进行咨询。

办理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注册登记: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4.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变更登记: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3.电动自行车行驶证;4.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转移登记: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2.转移双方的身份证明;3.转移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4.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注销登记: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登记后将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

  为期3个月的集中注册登记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对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临时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对于悬挂其他省(区、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驶入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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