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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动车实施执行国四标准的说明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0-12-28  
  一、国4标准实施车型

  自2011年1月1日起,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4标准”)。具体车型为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的各类机动车。实施新标准车型包括两类:一是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汽油汽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所有M1类、M2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1类的载货汽车。常见的小轿车、面包车、微型面包车、货车等均属此类;二是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所有M2类、M3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2类、N3类车的载货汽车。也就是说,所有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天然气车均属此类。

  二、各类车型定义

  《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型,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定义的车型。

  M1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M3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三、标准切换实施方案

  根据《通告》要求,标准从国3切换到国4的过程中,部分国3标准车辆来不及在执行国4标准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及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1、“合同车”:指在执行国4标准之前,购车人与销售商已经签订合同,但在规定执行国4标准上牌时间前未注册登记的。经销商需在2011年1月31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货运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子报表。如果是单位购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合同认定截止日期为通告发布之日。

  2、“库存车”:在执行国4标准时,仍在销售商库内未销售的国3标准车辆。或者经销商已经与汽车生产商签订订购合同,仍在途中的国3标准车辆,允许2011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但具体操作时一是要上报备案,二是要派人核查。销售商要携带进货合同、购车发票、库存报表、库存车辆等信息,以及经销商机构代码证等,销售商需向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提请备案。

  3、“发票车”:在执行国4标准日期之前已经提取但未注册登记国3标准车辆,购车人需携带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

  4、“二手车”: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属于我市切换为国4标准车型的,外地转入本市时同样执行国4标准。在此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轻易购买外地车辆,凡是达不到国4标准的,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本市市民和单位在外地购置的不达标车辆,在国外留学工作自带不符合国4标准车辆,以及法院判决给本市不达国4标准的车辆,作为抵债或赠送等途径达不到国4标准的车辆,都应该就地处置,不能过户转籍入本市。

  5、《通告》规定的国4标准是指初次注册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车辆。国4标准的实施并不影响已经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本市行驶,从本市转出的车辆不受本通告的约束。

  车辆达标核查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上牌由公安交管部门把关,核查依据为环保部公布的国4标准车型达标公告。市民可自行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过渡期内办理备案登记及核查手续,可到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备案地址: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1001室,联系电话:66600671、66600672、66600673、66600679、83214210,电子表格下载地址:www.njhb.gov.cn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四阶段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将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Ⅳ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五、本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网点最迟于2011年6月30日前供应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清洁燃油。自全面供油之日起,全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车辆。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

  六、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七、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八、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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