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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骑摩托车醉汉或成陕西醉驾被刑拘第一人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许森枷 杨永存 实习生李长江 2011-5-4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当日晚19时至22时,榆林市交警二大队出动警力180人在市区设卡,共查出醉驾1人,酒驾2人。

  据了解,当晚19时至22时,榆林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在市区榆阳路十字、西门十字、新建路钟楼巷、长城路钟楼巷、胜利宾馆十字等重要岗点分别设置整治酒后驾车卡点,对过往车辆严格逐一检查。并对酒店、娱乐场所周围等区域进行重点检查。19时35分,市民马某载着同学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长城路与榆阳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查,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随后,于21时左右,市民贺某驾驶小轿车,行至长城路与榆阳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当晚一同被带回留置室的还有一男子张某。经检测,除马某一人为醉酒驾车,另两名司机属酒后驾驶,没有达到醉驾。22时,医护人员到交警二大队为3名酒后驾驶者抽取了血液样本,进一步确认了醉驾人员血液里的酒精值。

  据榆林市交警二大队交通秩序管理科科长王妍介绍:此次新交法明确了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马某因醉驾被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当日我省其他地区暂无查扣醉驾的情况,因此这名骑摩托车的醉酒者可能是省内第一个因醉驾被刑拘的机动车驾驶者。

  新闻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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