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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查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来源:黑龙江日报    2011-9-6
  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市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查处规定(征求意见稿)》2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哈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law.gov.cn)查阅全文,并提出意见,截至日期为7日。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是指利用摩托车、港田车运载乘客、货物的经营行为。该规定适用于哈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对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摩托车、港田车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港田车的,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利用摩托车、港田车从事运载乘客、货物等经营行为。专业从事送药、快递服务的摩托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喷涂统一标识或颜色后,方可从事相应服务。被暂扣车辆的责任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到的,被扣押车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摩托车、港田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区政府应当做好排查登记和服务保障工作,研究解决从事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人员的就业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拟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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