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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实施“国四标准”

来源:海门日报           2012-12-20

  自12月20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这是记者12月17日从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获得的信息。

  据了解,今后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对未列入国四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市外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新政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限制。机动车销售企业须如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相关规定。机动车车主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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