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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已出台电动车管理政策的主要省区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3-03-15   作者:EBB 毕年利

       随着电动车逐渐成为中国普通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保有量1.4亿辆的规模。但是,随着基数的不断扩大,对于电动车的管理而便成为各个地区和省份主要关注的问题。从南至北,从东到西,掀起了一连串的管理潮流。近日,笔者从全国主要区域了解到,今年开年以来,仅仅在三月中旬以前,已有主要的五个省份的主要区域出台了电动车管理政策。


         福州 3月6日晚从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福州市区第二阶段“限摩限超电”措施拟于4月启动,届时二环路(含)以内将限制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对违反上述规定在限行区域、路段和大桥(含引桥)上行驶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最高可处以50元罚款。同时,对于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城区销售,对在用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过多渠道回购、政府补贴、自由交易等渠道予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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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期发布消息称,《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管理,在《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管理。《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种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亚 3月6日,三亚出台《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登记上牌,同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三亚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需取得登记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路行驶。记者从三亚交警支队了解到,“超标”电动车将被视为电动摩托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摩托车将会被处以200元罚款,有强行冲卡、阻碍执法等行为的将处以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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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 3月9日从湛江市交警部门获悉,湛江与中山、惠州两市一起日前已正式获批成为广东省电动车管理办法试点市,试点工作将于近期展开。此举意味着湛江、中山、惠州三市将对电动车实施上牌管理,超标电动车将进入淘汰过渡期。据透露, 合格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上牌后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车在进入淘汰过渡期内,将上另一种号牌,作为机动车管理。根据管理方案,电动自行车将被要求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与过去的摩托车管理类似,驾驶员可能被要求佩戴头盔行驶、持驾驶证、上保险等。

        深圳    2013年3月11日,深圳市发布超标电动车管理通告,对在用电动自行车以及未来电动车的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规定:即日起禁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深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自2013年6月10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经举报或检查发现仍销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自2013年9月10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即日起至8月31日为使用过渡期。深圳自2012年4月1日起已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过渡期间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仍按既有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这些城市政策的实施,或许只是一个开始,在今后的市场发展中,随着电动车数量的进一步增大,实施电动车政策的地区还会不断的增多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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