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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的决心是否太显“霸气”

来源:人民网 朱永华        2013-4-9

  政府出于城市管理或道路安全角度考虑,实行“禁摩限电”,尽管有些勉强,倒也无可厚非,对于违反政府这一政策的居民,按规定进行处罚或是暂扣车辆也并无不妥,但说到底,这些被暂扣车辆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居民个人,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交警单方面将这被暂扣的3600余量电动车悉数销毁,属于违法无疑,无论符合地方何种法规,但不能超越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这就难怪有律师和民间组织及车主代表对深圳官方的这一做法提出质疑。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市民的财产不能销毁,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市民如果违规使用电动车,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处罚或暂扣,但所有权仍属居民个人,而且电动车属市民合法购买的合法商品,深圳不能合法使用不代表深圳以外的地区也不准使用,况且在全国范围内,“禁摩限电”的城市寥寥无几,深圳交警部门未经车主签字许可同意,履行法律手续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强行将2013年前暂扣的所有电动车销毁,其行为无异等同于某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强拆”,个中透露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漠视也是显而易见的。

  当地政府违法销毁暂扣数千辆电动车的同时,销毁的目的也让人生疑,一下子大张旗鼓销毁这么多的电动车,究竟想体现什么?从官方给出的结论似乎是为了体现“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及表达政府“禁摩限电”的决心,显然,销毁违禁品以体现“运动性”整治“战果”这在很多地方并非鲜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警方“辑枪治爆”、查处管制刀具甚至打击“制毒贩毒”专项斗争等,都能见到“集中销毁”的壮观场面,这样的场面通常也让公众感觉大快人心,但集中销毁电动车人们心中不仅不会畅快,反而会添堵,电动车毕竟不是什么“违禁品”,很多地方不仅不限制,反而作为绿色交通工具予以提倡,用销毁电动车来展示政府“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非但不能给政府脸上增光,反而让百姓群众看到政府的“霸气”。

  至于表达当地政府“禁摩限电”的决心,显然更没有必要,深圳市“禁摩限电”的执法依据是参照1999年的国家标准,对整车超重和限速数据甚至比国家标准更苛刻,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国家新的电动车标准也是出台在即,很多原有的数据指标包括车辆自重和限速数据都有变动或提高,按照新的标准,深圳很多因不符合原有标准被暂扣的电动车可能被重新界定,某些电动车还可能在接受处罚之后重新合法上路,在这个档口,当地政府忙不迭的将所有暂扣车辆销毁,更让人怀疑其另有目的﹔而且电动交通代步工具,不仅不属国家禁止之列,还是值得提倡和今后城市交通工具绿色发展的方向,用销毁电动车来表达政府“禁摩限电”的决心似乎激励错了目标。

  显然,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城市交通管理的各方面来说,深圳将“暂扣”市民的3600余辆电动车全部销毁不仅是违法,更是多此一举,非但没有起到正面的积极作用,反而损害了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面对群众的合法私有财产,政府应当充满敬畏,而不是漠视群众权益或断章取义某些制度条款欲毁之而后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交警部门在销毁车辆时声称均履行了公告手续和登记造册,但并没有向媒体出示履行公告、登记造册等手续证据,暂扣车辆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有没有人从中谋取私利,恐怕也已经“死无对证”,由此可见,销毁的不仅是电动车,搭上的还有沉甸甸的政府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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