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企业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3-7-16 8:56:34 文章来源: 青岛日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因此,我市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部分机动车销售企业,如此前尚未安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进行开票系统的免费培训及安装。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 (传输盘)为每个230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青岛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15053257005,公司地址: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2701室。
扫描二维码关注e摩微信公众号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