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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变身机动车撞死行人未提示超标厂家被判担责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王春 贺磊

  因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致人死亡,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0余万元。肇事者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厂家则坚持认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由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驾驶无证电动自行车撞死行人

  2012年11月的某一天,晚上7点半左右,宁波北仑的卢某匆匆吃过晚饭,便跨上他那辆没有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上班。

  当晚,空气中弥漫着一层薄雾,道路两旁没有路灯照明,电动车车灯也因电量不足而黯淡无光。在某小区附近路段,当卢某发现在前方行走的邹某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仅剩2米,刹车已经来不及,电动车带着惯性将邹某重重地撞倒在地。

  眼看邹某伤势沉重,卢某赶紧拨打了120,并帮忙将邹某抬上救护车,又驾驶着电动车一路跟随。可是,一想到邹某伤得如此严重,自己可能承担巨额的医药费,卢某害怕了,于是趁人不注意他悄悄地开回了家。而邹某则于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卢某捱不住良心的谴责,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认定,这起事故系由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引起,卢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北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卢某与被害人邹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款50余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状告电动车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曾委托宁波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事故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35km/h和91kg, 均远远高于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和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系两轮轻便摩托车,而非产品说明书上所声称的“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卢某所驾驶的这辆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产品。

  卢某认为,这起车祸与电动车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联,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厂家偿自济损失50余万元。厂家却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而非一般的电动自行车,故不受一般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不存在“超速”、“超重”的质量缺陷;在性质上也并非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而是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一审中,北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说明书明确说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而经检测,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就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卢某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超标电动车比照机动车

  宁波中院法官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电动车生产厂家在豪华电动车说明书中明确表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却未就该电动车“超速”、“超重”的问题进行任何必要的警示说明,这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加剧产品使用的危险性,因此警示说明的缺失即已构成产品缺陷,据此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电动车质量缺陷显然增加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为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同时,卢某在事故发生前已使用涉案电动车较长时间,对其性能有一定了解,而其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且在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对事故的发生,卢某的过错是主要原因,电动车的产品质量缺陷是次要原因,所以法庭据此确定了赔偿比例。

  法官表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的特点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但电动车生产超标、违规的问题也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某些生产企业为谋取利益而无视安全和法规。为此,去年宁波中院与公安、司法、保监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一旦经司法鉴定认定所骑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就须比照机动车标准,与其他机动车一样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要确认厂家和产品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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