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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马儿”或将采用过渡期管理

文章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作者:王伶雅 杨永赤

   1月12日,16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议案》,呼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机动车的管理。“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之一。”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内司委了解到,《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将于本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到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介绍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

  为什么改?

  “电马儿”监管缺失

  统计显示,我市已登记的符合国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129万辆。另据估算,在我市还有大量超过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未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约300万辆。还有一组数据:2011年至2013年,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分别为9075件、9302件、9789件,三年来电动自行车事故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累计事故件数达到28166件,共导致611人死亡,2182人受伤。仅2013年我市涉电动自行车的立案事故便达742件,死亡199人、受伤734人。

  “非机动车引发的社会矛盾难以及时有效化解,市民反映强烈。”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现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管理对象以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为主,已不适应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整体需要。同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针对电动自行车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已对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拟在此次条例修订中,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也就是俗称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和完善。

  遏制超标“电马儿”

  “成都还亟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市场源头生产、销售环节的规范管理。”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市已成为全国第三大电动自行车生产基地,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8家、上百个品牌、型号进入成都市场,中心城区登记在册的经销商有1400余家,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商家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同时,由于当前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等环节尚无明确规范;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公安机关登记上牌标准在“整车重量、最高车速”等检验项目上未能有效衔接,导致电动自行车“摩托化”趋势明显,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视为合格产品,允许生产销售,致使有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环节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形成有效监管,逐渐形成了电动自行车超标生产、违规销售、无牌上路、电池污染的恶性局面,亟须在此次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从源头最大限度地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快速增长。

  此外,大量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以及搭篷加伞改变车辆外形结构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已严重扰乱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目前,针对电动自行车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有所欠缺,因此有必要加大对非机动车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关负责人说。

  怎么改?

  源头或将强制执行“国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非机动车的定义,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界定电动自行车的法定条件;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除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强度是强制性标准外,其他为推荐性标准。两者未能有效衔接,给执法管理带来不便。”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采取将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的方式,达到提高安全技术要求,加强源头管理的目的,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规定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及电动自行车的大小、尺寸等。

  采用过渡期管理

  “近年来,虽然相关管理部门采取了相应管理措施,但成都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源头未得到完全有效控制,导致目前成都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总量庞大,约300万辆,且主要涉及低收入家庭,如果绝对禁止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将影响市民出行。”相关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外省市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对在《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允许其在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持临时号牌上道路通行。过渡期满后,持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通行。“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主要是给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个自然消化、淘汰的过程。”

  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由于我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技术要求,为了使生产者、销售者特别是市民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是符合标准、能够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的车型,‘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中将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并适时更新。”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规定,只有纳入目录的产品方可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如果消费者购买产品目录外车辆无法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针对部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厂家、商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质监、工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细化和强调了禁止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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