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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我们驾驶习惯的那些法规

时间:2014-12-19  文章来源: 重庆晨报 作者:谭遥 王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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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王梓涵 报道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014年12月16日,“人行横道智能监测系统”投入使用,这套系统旨在规范机动车在人流量不大、未安装红绿灯的人行横道前的驾驶,确保使用斑马线的行人能够安全、顺利地通过马路。同时,让驾驶员在斑马线前养成减速、停车、让行人先行的习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014年12月18日起,交巡警将严查驾驶人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并对驾驶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到春运结束,警方将通过现场纠违和摄像纠违的形式,查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交通陋习。

  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5月1日起,“酒驾入刑”这一词汇进入人们的视野,也改变了众多驾驶员的驾驶习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代驾”行业随之兴起。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全市开展“打四非、查四违”专项整治行动,一方面打击非法改装、运输危化品行为,另一方面查处客运车辆违反夜间停运规定,从制度上杜绝“红眼客车”。

  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014年10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开车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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