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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你解惑:哈雷摩托“撞”交通执法车

2015-12-17  新浪摩托 大培子

  2015年12月14日CCVV12社会与法频道播出了“哈雷摩托车与交通执法车相撞”后,迅速成为社会热点新闻,社会反响极大。摩托车路权问题再次走上央视的屏幕,难道要解决摩托车路权问题非要伴随着鲜血甚至生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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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轶锋是一名哈雷摩托车爱好者,热衷于摩托车旅行。今年10月23日下午行驶至在包茂高速公路酉阳服务区被执法人员拦停下驶离高速公路,之后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刘轶锋进行了教育并处于200元罚款(重庆市所有高速公路均禁止摩托车上道行驶)。刘轶锋觉得国道难行、危险重重,所以没有改走国道而是继续驾驶摩托车重上高速公路。当日下午6时30分许,刘轶锋驾驶哈雷摩托正常行驶(外侧车道)至包茂高速公路1987公里附近,与一辆由于“种种原因”原本行驶在最外侧应急车道发生事故时却行驶在最内侧快速车道的交通执法车(交通支队方表示该交通执法车行驶速度40公里/小时)发生碰撞,摩托车翻倒在高速路隔离带中严重受损,驾驶员刘轶锋颈部、四肢多处骨折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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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执法车驾驶员陈发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队员)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言语支支吾吾、闪烁其词,对事发时的具体问题全部予以回避。“领导让我说的和我觉得我应该说的,我说。我不晓得我该不该说的,我都不回答。”这句话太有深意了吧?而且对有无执法记录仪一事更是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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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长春大队长(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大队长)在后面的采访中基本阐述了其七个观点:

1.因为执法车在前面行驶,摩托车在后面行驶,所以摩托车是“追尾”行为。

2.我们的执法人员是在履行职责,“绝对”不可能存在故意行为。

3.我们的队员当时在执行正常的巡逻任务,行驶速度并不是很快,GPS显示“只有”40公里/小时。

4.我们在交通执法时“有权”选择以4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任意车道行驶,至于交通执法车为什么会突然变道至快速车道和摩托车为什么非要冒死从左边车道空隙超车而不选择右侧超车,“目前”我们无法解释。

5.“据说”陈发虎当时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因为执法车在前面,所以即便有执法记录仪也没有意义。

6.我们的队员其实也是(**)受害者,受重伤的摩托车驾驶员是违法者(追尾)。

7.我们有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执法规范,是有法可依的、有据可查的,你们可以查但是我“现在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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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伤者和伤者家属说对方没有问候的话语反而被威胁,不能说这说那等等,此乃一面之词不足采信。现在是法治社会,为什么不留下电话录音、录影作为证据呢?

  现在是法治社会,大培子就从法、理、情三个层面来聊聊“哈雷摩托车撞执法车”事件。

  一.法

  2014年11月25日新浪摩托曾经发表《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到底合不合法》一文并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否合法进行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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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摩托解读:没有规定禁止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但是由于最低时速的限定,所以排气量50cc以下的摩托车被“拒之路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根据此条规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车只能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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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摩托通过对我国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条例的解读,总结如下:

  1.摩托车驾驶速度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并且最高速度不超过80公里/小时。由于最低时速的限定,所以排气量50cc以下的摩托车被“拒之路外”。

  2.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路行驶不得载人、必须佩带头盔。

  3.除了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免费外,其他时间按7座以下小客车计费标准缴费。

  4.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车道的规定速度限制,摩托车应当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5.有关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其他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例如:第五十五条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五)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第六十二条(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第七十七条(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具备合法的驾驶证照、机动车号牌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所以,只要符合以上驾驶条件,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是合法行为。但是国内各个省市对于摩托车是否能在高速路上行驶的相关规定是不同。分四类:

  1.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2.委婉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3.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4.部分省市回避摩托车上高速问题

  所有限制、回避和禁止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地方性规定均属于《办法》、《条例》、《规定》等下位法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家上位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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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摩托车驾驶员刘轶锋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违法行为,陈发虎驾驶执法车在快速超车道慢速行驶属违法违规行为。

  二.理

  此事件执法方的解释存在多处“不合理”,甚至毫无逻辑可言。

  首先解释摩托车驶入了快速超车道,但是此行为是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前方车辆的突然并线是他驶入快速超车道的诱因。其二,发生了碰撞的确是事实,但是大培子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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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执法车的受损位置位于该车辆左后方,主要撞击点位于左侧,如果按照吴长春大队长的解释摩托车追了执法车的尾,那执法车的受损部位应该是正后方而不是侧后方。何来追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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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再从图片上分析一下摩托车的受损情况,有常识的人都能发现,如果是摩托车追尾执法车那么摩托车的前头灯罩以及前减震必定受损异常严重,但是照片中摩托车主要的受损部位则是侧向,车体其他部位受损由于翻滚导致。何来追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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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故现场显示,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和所驾驶的哈雷摩托车均位于高速路隔离带中。如果不是摩托车被执法车辆别、刮、挤翻至侧向隔离带的话而是摩托车追尾,那应该是摩托车翻倒在执法车后面而摩托车驾驶员因受惯性翻落在摩托车前面(如果速度过快有可能会翻落到执法车前面)。何来追尾之说?

  所以凭照片和视频猜测,摩托车驾驶员刘轶锋不存在不合乎情理行为,反观执法车驾驶员陈发虎的行为存在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可能性。

  1.不按照相关执法规范执法。

  2.不按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并有危险驾驶、危害别人生命安全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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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佩戴执法监视仪。刘轶锋回忆当时执法队员有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陈发虎在被采访时说有没有执法记录仪不能说,吴长春大队长在被采访时说陈发虎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真相......

  4.有隐瞒事实的嫌疑。

  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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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中吴长春大队长的言语可猜测出本事件是“无情”可谈的,一切都要看事态的后续发展。不管怎样,“人”重于一切,生命应当重于一切,希望伤者刘轶锋可以早日康复。

  聊个题外话,通过很多交通事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要有“情”的。汽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行人算弱势群体;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行人算弱势群体;汽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因同属机动车摩托车一方往往不被列到弱势群体中!这又是为什么呢?法与情又该如何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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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次事件希望社会可以正视摩托车、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正视摩托车,摩托车管理法规可以更加完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能更懂法从而做到公平执法。摩托车应当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那些本属于摩托车应有的权利不应该用摩托车骑士们的鲜血甚至生命作为代价。

  所有摩托车骑士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法规意识、骑行装备、行车记录、现场保护、证据留存等),为摩托车正名传递摩托车正能量!

  (以上内容依据CCTV12播放内容分析得出,仅仅代表编辑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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