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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天水在线    2011-12-12
  

关于开展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行车秩序,有效预防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路段

  秦州区、麦积区城市道路、五县城区道路以及城郊结合部道路。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二)驾驶无牌无证或报废摩托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飙车追逐竞驶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六)擅自改装摩托车的。

  三、整治阶段

  (一)2011年12月11日至20日为宣传教育阶段。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摩托车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整治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力度,增强文明行车的自觉性。

  (二)2011年12月21日至26日为警告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查路检,对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外),一般不予处罚。

  (三)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严查整治阶段。公安、交通、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统一行动,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管,依法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查扣无牌无证和报废摩托车。

  四、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摩托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摩托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摩托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摩托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驾驶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五)驾驶拼装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摩托车强制报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六)对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驶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不按交通信号或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对本单位的摩托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摩托车驾驶人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要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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