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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新闻来源:昆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0-4-21
为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经昆明市公安局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7 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二、2007 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三、三轮摩托车不得在东三环、彩云路(东三环段至广福路)、广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西福路至春雨路)、春雨路、昆瑞路(春雨路至二环西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龙泉路、沣源路(龙泉路至穿金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龙路所围合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通行。
四、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以及呈贡新区范围内的施工道路及其它改造施工道路上行驶。
五、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每日8:00-20:00,不得在二环路以内的北京路、人民路上行驶。但可以在其它道路与上述路段交叉口横向通行。
六、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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