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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新交法 电动车违规要处罚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4-01-18   作者:姜银银

  骑电动车逆行、超载;驾驶机动车在路面追逐竞驶……有以上交通陋习的车主们要注意了。昨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禁止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

电动自行车需携证驾驶 最多搭载1人

  《草案》规定,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逆行酒驾 警告或罚50元

  《草案》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的,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或者骑行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驾驶没有鸣笛设备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驾驶未安装制动装置或者制动装置失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吸毒后驾驶。

摩托车驾车要戴头盔 乘客需满12周岁

  对于摩托车驾驶,《草案》规定,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时驾驶摩托车。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给予警告。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处警告或罚款50元。

乘车人不正向骑坐 警告或罚50元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向车外抛洒物品;车辆未停稳时下车。

道路上飙车吊销驾照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承担全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分别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草案》还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行人闯红灯 警告或罚50元

  行人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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