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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宣判

来源:红网-郴州日报   钟镭 通讯员 唐 红 蔡丹 2011-9-16
  近日,郴州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嘉禾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罗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5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罗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行驶至嘉禾石羔中学附近,将放学回家的两名学生撞成轻伤,罗亮自己本人也倒地受伤,当即被伤者家属扭送至嘉禾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经鉴定,罗某血液中乙醇 (酒精)成分含量为250.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随后,罗亮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罗亮提起了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造成两名中学生受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编后

  今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在对“醉驾入刑”的理解上,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误区,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不触犯刑法,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两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符合醉驾入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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