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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浮动费率再遭质疑 车主担心变相涨价
来源:国际金融报 张颖 2010-8-7
备受关注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终于浮出水面。6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上下最高浮动比例达30%。
浮动费率再遭质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车主最关心的问题是哪些情况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有关?
据了解,交强险基准费率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浮动比率为: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
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交强险基准费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以上的,最高上浮30%。
“保监会此举只做对了一半。”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
不少专家也提出,保监会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是不合理的。庹国柱补充说,“交通违章不属于保险范畴,保监会通过保险实现行政管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险企积极改造系统
昨日,天安保险有关人员向记者透露,保监会公布的《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中,一些具体数据还没有出台。
记者随即采访了几家上海财产险公司了解到,各家公司都已经收到了保监会的相关文件,并正在为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做准备。
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何计算交强险保费是实行浮动费率后的首要工作。
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一位车险销售人员给记者算了笔账:一般情况下,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保费为1050元。对照刚出台的暂行办法,如果在一年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交通违章,那么第二年购买交强险的价格850.5元,少花199.5元。如果连续3年都没有出现交通违章事故,购买交强险所花费用为588元,与基础价格相比,少花462元,下降幅度达44%。
资深车险代理人陈思表示,用浮动费率来调整交强险费用,可起到安全驾驶者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则将负担高额保费,奖罚分明;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更认真、更严格地遵守交规,达到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车主担心变相涨价
“我还是赶在7月1日前把保险给办了吧。”范先生去年6月刚刚买了一辆千里马,并缴了1050元交强险保费。在听说交强险将实行浮动费率后,范先生作出上述决定。
事实上,与范先生有同样想法的车主并不在少数。一位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贝先生告诉记者:“天天开车在路上跑,一年之内连一个小错误都不犯,不太可能。所以,所谓的费率浮动可能只是变相的涨价而已。”
对此,庹国柱也指出,交通违章现象在各地都十分普遍,“因此,大部分车主的费率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上浮”。
此外,贝先生也提出自己的质疑,保险公司如何获得车主的违章记录和出险记录?如果各个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联网,车主保险期满后要更换保险公司,是否会影响浮动费率的计算。
人保财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已与当地交管部门联网,交通部门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公司将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双挂钩浮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0%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
五、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执行。
六、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七、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八、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九、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十、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二、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三、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十四、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
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十五、本办法适用于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2007年7月1日前已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不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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