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摩托车商会对“禁牌”“禁摩”“禁路”的法律意见 (转)
湘潭、衡阳、株洲等地已经出台或正准备出台对摩托车“禁牌”、“禁摩”、“禁路”的行政措施。本商会认为:“禁牌” 、“禁摩”、“禁路”违宪、违法,有违社会公平原则,破坏社会和谐,应当停止执行!在违宪违法基础上的禁摩“听证会”也是不合法的。
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禁牌”、“禁摩”、“禁路”违背了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了贯彻此一基本国策,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在中心城区”禁牌”、“禁摩”、“禁路”不但违背了上述宪法规定,而且还与两型社会建设背道而驰。这是因为,相比汽车而言,摩托是一种更为环保、更为经济的交通工具。理由有三:一是,一辆1.0升的小排量汽车百公里油耗为5升左右,而一辆125CC摩托车的同样油耗只为1.5升。摩托车比汽车更省油;二是,目前,我国摩托车与小汽车在尾气排放上执行的都是同一环保标准,而一台小汽车的排气量平均为摩托车的20倍。另外,在城市中,一台摩托车的平均有效乘客数为1.37人,小汽车仅为1.70人,因此,市民骑摩托车出行无疑比开小汽车出行更节约资源;三是,一个市民一个月的摩托车的各种费用一般不超过300元,而使用一台1.6升排量的汽车时,一个月的费用则需1000元;四是,从交通事故率看,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汽车保有量仅为摩托车保有量的42.5%,而造成交通事故却为摩托车的2.2倍。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宪法条款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非要求政府对所有的事物一视同仁,绝对平等而是要求政府行政所造成的差异必须合理。在中心城区“禁牌”、“禁摩”、“禁路”,而汽车却可以通行,这种人为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其无疑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理由有二:一是摩托车具有能耗低、占用道路资源少、方便快捷等特点,为了解决交通拥挤的现象,应该采取限制汽车通行的办法,而非“禁牌”、“禁摩”、“禁路。 以北京为例,自1985年,该城市开始“禁摩”,但城市交通并没有因此改善,反而逐年趋于拥堵。相反,2006年中非合作论坛与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对汽车采取了限制措施,封存一定比例的公车,交通顿时变得畅通,没有出现交通拥堵现象;二是当前湘潭等地市区交通秩序确实有待进一步完善。之所以形成如此局面,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公车与摩托车都难辞其咎。政府部门为何单独采取“禁牌”、“禁摩”、“禁路”,而不限制其它机动车,其中显然有“嫌贫爱富”的因素在作祟。因此,“禁牌”、“禁摩”、“禁路”含有歧视弱势群体的意味。也正出于上述考虑,山东济南早在2004年就取消了城市部分道路的禁摩。
综上所述,“禁牌”、“禁摩”、“禁路”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基本国策。“禁牌”、“禁摩”、“禁路”造成的差异不合理,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禁牌”、“禁摩”、“禁路”措施应当立即废止,更不能扩张“禁牌”、“禁摩”、“禁路”的区域,已经禁了,应马上放开,还权于民,还路于民。
其次,“禁牌”、“禁摩”、“禁路”违背了《道交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该法律条文不能作为“禁牌”、“禁摩”、“禁路”的法律依据,理由有二:一是,该法律条文赋予交警部门的职权是一项针对具体情况下管理交通秩序的行政职权,根据此一法律授权,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具体措施,一旦特殊情况消失,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行政措施就要解除;如今年九月省运会要在湘潭举办,为了省运会的成功举办,政府可以实施交通管制,一旦闭会,交通管制措施就应解除。二是即使该法律条文赋予了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制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禁牌”、“禁摩”、“禁路”也显然违背该法律条文所采取的“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因此,从中不能推导出交通管理部门享有在城区长期“禁牌”、“禁摩”、“禁路”的职权。
由此可见,《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摩托车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如此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因此,作为没有立法权的湘潭、株洲等市无权出台“禁牌”、“禁摩”、“禁路”的规定。“禁牌”、“禁摩”、“禁路”无疑违背了《道交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三,“禁牌”、“禁摩”、“禁路”违背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
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了贯彻《实施纲要》所规定的“合理行政原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根据上述《纲要》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例如加大对摩托车的管理与处罚力度,提高摩托车销售的准入门槛、规划道路予摩托车等。菜刀在穷凶极恶的犯罪份子手上可以杀人,但菜刀在家庭主妇手上可以帮助她做出美味佳肴。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没有错,关键是如何加强对驾驶这种交通工具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根据《纲要》所规定的“合理行政原则”,在摩托车领域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时,政府断然采取“禁牌”、“禁摩”、“禁路”的措施,显然违背了“行政机关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的规定。
第四,“禁牌”、“禁摩”、“禁路”有违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和谐
摩托车作为一项重要的交通工具,其使用者是庞大的群体,其中,包括摩托车驾驶员、摩托车运动爱好者、摩托车商家以及经销维修人员、下岗工人、进城务工农民;同时还包括国家干部、媒体从业人员、社区基层干部等社会各层面。“禁牌”、“禁摩”、“禁路”措施所涉及人群众多,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和谐。
(1),”禁牌”、“禁摩”、“禁路”会增加相当一部分公民的生存压力。因为“禁牌”、“禁摩”、“禁路”措施的实行将会使一部分公民的出行成本成几何倍数的增长,甚至意味着他们买回家的私有财产(摩托车)成为一堆废铁。另外,“禁牌”、“禁摩”、“禁路”还会迫使一部分公民购买小汽车,从而大大增加他们的家庭开支。同时也大大增加道路承载负荷。
(2),摩托车是为数不少的下岗工人生产自救的工具。“禁牌”、“禁摩”、“禁路”使得摩托车被限制上路,并动辄被处以200元的顶格处罚、15天的行政拘留,这会激发那些迫于生计群体的不满与反感。目前,这种强烈情绪在四、五十岁左右的被改制后而又依赖摩托车生存的下岗工人中极为普遍。
(3),就部分摩托车业主而言,同在一个城市,公车和小汽车可以大行其道,畅通无阻。而迫于生计的他们,却被围追堵截,遭禁、受罚、被限,这使得他们对日益膨胀的汽车霸权强烈不满、甚至产生过激行为。2005年11月23日,在“海南发展”论坛称:就有一位网民因在一篇“剖析三禁(禁摩、禁电、禁微)”的评论文章后回帖发表过激言论而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天。据报道,这位网民在2003年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由于海口市“禁摩”,多次遭到交警罚款,而业务关系他需要摩托。两年来,他收到许多罚单。11月23日晚上,他照常上网,正好看到那篇关于“三禁”的文章。为了泄愤,他在下面发了一连串“策划杀海口交警!”的攻击帖子。这位网民的言论是不理智的,但这位网民其实并不是一名穷凶极恶的犯罪份子。是什么促使他产生了如此过激的言行,走上了触犯法律的道路?这位网民的过激情绪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在一些地方包括长沙甚至由于“禁摩限电”产生了流血对抗事件,这应更值得我们警惕!
以上意见,敬请政府部门在做决策时加以考虑!
湖南省摩托车商会关于在湘潭、株洲等市区恢复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的建议
自2002年末以来,湘潭市就开始在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的登记手续(亦即俗称的“禁牌”),我们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在市区禁止摩托车上牌没有法律依据,其执行效果也很糟糕,既不利于普通民众的出行,也不利于交通秩序的管理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在市区恢复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亦即俗称的“开牌”)。
首先,开牌是提升政府法治水准的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据该规定,只要摩托车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前述五个条件,申请人就有权获得摩托车登记许可。只要获得登记许可,摩托车就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禁牌”作为一种明显限制老百姓权利和增加老百姓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湘潭等市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拒绝给摩托车办理登记手续明显违背了《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因此,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政府有法律义务在市区恢复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其次,开牌是整治交通秩序、减轻人民负担的需要。
摩托车是一种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在湘潭市区对摩托车禁牌,只会增加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在现代交通管理中,电子监控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而无证驾驶就可以逃脱电子监控,使得违章驾驶摩托车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怂恿公民去违法行驶。另外,无证驾驶现象的增加,还加大了利用摩托车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与打击摩托车盗窃行为的难度,并加大了返还被盗摩托车的工作难度。
第三,开牌是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的需要。
湘潭、株洲等市作为全国的三线城市,虽然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与一、二线城市比较而言,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据统计,目前,这些城市中有 80%的市民买不起汽车。虽然公交车便宜,但因线路的局限性,耗时很多,虽然经济但不实惠,出租车虽然方便,但价格高,非一般民众所能承受。因此,就今后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而言,摩托车应是湘潭等市区普通民众最为重要的出行工具。为了切实解决普通民众的出行难问题,政府应立即恢复在这些市区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特别是湘潭市。
第四,开牌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需要。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了贯彻此一基本国策,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和汽车相比较而言,摩托车经济环保,应优先发展。
请湘潭市交警支队尽快在湘潭市区恢复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请株洲市的交警支队不要控制市民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建议交警执法部门认真落实摩托车的年检制度,对没有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卡的摩托车主进行处罚,特别是加大无照驾驶的处罚力度。另外,为了鼓励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省政府出台了摩托车上牌的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公民的上牌办证费用,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将上牌办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做到“经济得发展、百姓得实惠、政府得民心”。
另外,省政府出台的上牌办证的优惠政策,应当切实执行,不能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