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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全警巡逻管控“治摩” 一天滞留摩托车170台
来源:哈尔滨日报 吴凡 2011-9-20
哈市交警部门继续开展针对摩托车、港田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并针对部分违法车辆为逃避处罚选择无警时段上路的情况相应增加和顺延了出勤时间。昨天,警方在中午出勤时现场取缔了一名连续两年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在当天的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共依法滞留摩托车170台。
为有效治理港田车、摩托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警示违法驾驶人,交警部门采取了不分时段、全警巡逻、从严管控的出勤模式,并加强警力部署,严防死守摩托车聚集点。11时45分许,交警哈西大队民警巡逻至保健路与学府路交口时,发现一台车牌号为黑A31553(黄)的摩托车在远离停车线处等候通行。民警曲线绕行上前控制住了车辆,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该人自称未带驾驶证,民警通过POS机核查其身份证时发现,该人驾驶证信息显示为空。经进一步审核,该人叫李斌玉,哈市人,从未考取过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是其2009年6月买的二手车,平常主要用于代步,且在两年的驾驶过程中一直未检车。交警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处5日拘留。
在当天的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还滞留了多台电动轻便摩托车,个别驾驶人对民警的执法表示不理解,称车是电力驱动的,不是用油的,应该算是电动自行车,且期间还有围观市民询问执勤民警什么样的车属于摩托车、什么车属于助力自行车,手续齐全的摩托车有什么限行规定等问题。执勤民警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发布过的摩托车限行通告给予认真解答,并向围观市民列举相关事故案例宣传因摩托车违法所带来的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链接:
“禁摩”标准及哈市“禁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0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规定,除电动自行车外,其余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同时国家规定电力装置驱动的二轮车辆需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等相关技术标准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因此三轮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
按相关通告要求,哈市市区外(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摩托车,禁止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内街路上行驶。哈市的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两区域限行:友谊路、哈药路、新阳路、北安街、工厂街、兴安街、霁虹街、地段街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新阳路(哈药路至康安路路段)、埃德蒙顿路、城乡路;宣化街、一曼街、霁虹桥、哈站广场、海关街、铁路街、安发街、教化街、文昌街、民生路、和平路、中山路、赣水路、红旗大街、长江路、南直路、黄河路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西大直街(教化街至学府路路段)、中山路(赣水路至公滨路路段)。对电动自行车、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不予限行;对专业从事送药、快递服务的摩托车暂缓实施限行措施,以便售药、快递单位调整服务方式或改换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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