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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电动车三包规定 谁销售谁负责
时间:2013-03-11 来源:中安在线
【电动车时代网】3月8日,安徽省工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以下称三包)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亮点一: “三包”实行谁销售谁负责
消费者新买的电动车如果有问题,总是容易被销售商、生产商、维修商等三方踢皮球,最后可能还是不了了之。
新规明确规定,销售商与生产商、销售商与供货商、销售商与特约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明确的三包责任。
亮点二:补办凭证仍享“三包”
消费者丢失三包凭证,该怎么办?新规规定,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向销售商、生产商申请补办后,仍依照规定享有修理、更换、退货权利。
销售商、生产商应当在接到消费者补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好并交付消费者。如遇山区、乡村交通不便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亮点三: 7日内退货不准收折旧费
消费者购买电动车7日内若遇到质量问题,如果想退货,问题多多。新规中明确规定,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亮点四:超时维修享受补偿
电动自行车若在三包期内出问题,自然会送去维修,那么在维修期间就会影响消费者正常的出行,以前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现在新规明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3日的,销售商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乘坐公共交通费用补偿。
亮点五:六种情况不承担“三包”
电动车自购买之日起便可享受“三包”服务,但是出现以下六种情况,销售商则不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电动自行车存在瑕疵;无发票或“三包”凭证;编号与登记号不符;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不在三包目录内的易耗品,如轴承、保险丝、灯泡等。
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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