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上海电动车管理细则:强制执行国家标准

时间:2013-02-08 来源:东方网

    据电动车时代网了解,当地媒体5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正在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向公众公开征询《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市民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计划在今年3月下旬召开,主要针对该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

    听证议题主要包括:立法拟明确将国家标准中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是否必要、可行?对于不符合标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定性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立法拟明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未成年人,是否必要、可行?

  变化:细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比较新旧两版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个明显的改变是细化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2001年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总量中还处于极小的范畴,随着燃气助动车的逐步淘汰,电动自行车成为最常用的机动代步工具之一。

  根据2001年版的《办法》,所谓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而新版的《办法》,被称为“非机动车”的适用对象为非机动车,即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其中已经将“助动自行车”明确更改为“电动自行车”。

  新版办法规定,除按照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除了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进行修改外,新《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的操作人的年龄、牌照的申领、车辆的停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骑自行车限载一名未成年人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未成年人,是否必要可行?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载人未作明确。从上海市实际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短距离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接送学龄孩童或者夫妻同乘一辆车上下班的情况较为普遍。

  对此,有观点认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车型结构是按照有后座(乘客座位)设计的,因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乘客。如果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将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另行添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升级为汽车,不仅增加市民的经济负担,也加大了道路交通压力。

  支持的观点则表示,从技术角度考虑,两个成年人的重量可能超出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载重量,影响行车安全,立法应当明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未成年人;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或者身高、体重也应当予以明确。

  按照草案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2)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上牌

  立法拟明确将国家标准中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推荐性项目,在上海市强制执行,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是否必要、可行?

  现实中,部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规避推荐性标准,生产超重的“豪华版”电动自行车,或者提高电动机输出功率同时设置可拆卸的限速装置,使出厂时符合最高车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拔掉限速器后,行驶速度提高至40公里/小时甚至更高。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拟在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要求,将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标准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在草案相关规定中,在上海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或者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扫描二维码关注e摩微信公众号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