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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3年4月起实施电动车管理规定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2013-2-1

      1月30日,记者从云南省交警总队获悉,《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从4月1日起3个月内,到电动车主住所地的州(市)或县(市、区)交警部门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云南省已有600万辆电动车,并在以每年70万辆左右的速度增长,而其中90%以上都是车重超过40公斤、限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超标车。而600万辆电动车中,除昆明登记的110万辆外,大部分处于无牌无证状态,引发了大量的电动车盗抢案件。

      记者还了解到,《规定》实施后,市民新购的电动车必须经过交警部门登记,才能上路行驶;未进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将不能销售、无法登记落户,并不能上路行驶。另外,电动车过户、车牌和行驶证丢失,也都要在30天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登记电动车的交警部门申请变更、转移登记和补领、换领。

      另外,《规定》中明确,电动车只能在核定载质量范围内附载一人并确保乘坐安全,与此前昆明对于电动车核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规定有了变化。交警表示,4月1日起将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而记者了解到,国标电动自行车核定载质量是75公斤,最高时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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