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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四(三)轮电动车9月起上路要扣车罚款
时间:2012-8-21 文章来源: 浙江在线
今年7月初,交警部门已经给出明确说法:类似于“幸福伉俪”这样的四(三)轮电动车,只能在景区、厂区等非道路内行驶,它们均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
17日下午,在市交警支队五楼会议室,嘉兴市公安局、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五部门共同召开新闻通气会,从即日起,在嘉兴市范围内禁止四(三)轮电动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据记者了解,目前嘉兴已销售的四(三)轮电动车在1100余辆,其中市本级300余辆,对于“封杀”的消息,生产商、销售商,还有已经购买的市民又有怎样的想法?
不能上牌的机动车
据悉,四(三)轮电动车属于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所定义的机动车,但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因此无法为四(三)轮电动车办理上牌登记手续,也不能办理临时通行牌证,这些车根本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
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四(三)轮电动车是机动车,但据记者了解,在不少购买者眼中,它们却是非机动车,这又是为什么呢?“很多商家在推销这些车时有欺诈的嫌疑,他们往往把这些车说成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用上牌照,开车无需驾驶证。”不少市民反映。
因为四(三)轮电动车是不能上牌的机动车,交警部门明确表示:9月1日起,一旦发现四(三)轮电动车上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扣留车辆并处罚款。
停止生产、销售
昨天,质监部门也表示,全市范围内任何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包括拼装、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三)轮电动车。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杨连青介绍,目前,嘉兴市生产电动车的共有9家企业,嘉兴市场上大部分的四(三)轮电动车都是外地产的,本地的有秀洲工业园区一家叫“菲利普”的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幸福伉俪”。“据我了解,‘幸福伉俪’是有企业标准的,有备案的,不过我们马上要重新审核相关标准,如果确实有问题,我们将责令其停止生产。”杨连青说。
此外,工商部门也明确表示,凡销售违规的四(三)轮电动车,将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7日的新闻通气会结束后,记者走访了市区禾兴路上的一些电动车销售商家。
在禾兴南路一家名为“奇瑞新能源汽车”的电动车销售店里,停有两辆名为“奇瑞QQ3EV”的类似汽车的四轮电动轿车以及一辆名为“济南世纪星”的电动三轮车,其中,“奇瑞”标价为52800元,“济南世纪星”则为1万多元。经销商指着这两辆车介绍:“这些都是非机动车,但这辆(三轮车)已经不能上路开了,‘奇瑞’这辆,只要你有驾照,车子上了牌照,就能上路行驶。”记者在那辆“奇瑞”车的宣传单上看到“已获国家工信部目录的可上牌、可买保险的低速纯电动轿车”以及“在城市120公里的范围内,在最经济的60km/h的安全速度下”、“完美城市代步工具”等字样。
在一家经营“菲利普”牌电动车的店中,记者没有看到四(三)轮电动车,但老板表示,要是记者想买的话,她可以帮忙联系。
记者之后又走访了几家电动车销售店,不少经销商表示,以前确实卖过四(三)轮电动车,但是7月份传出“不准上路”的消息以后就不卖了。“不要打这种车的主意了。”一家电动车销售店的老板告诉记者,“我本来就对这种车不看好,没有牌照的,到处乱开,又没有保险,不安全。”
厂家和已购买的市民有怨言
经销商大不了就不卖四(三)轮电动车,但对厂家和已经购买了这些车的市民来说,怨气可不小。
昨天,“菲利普”的董事长程冠松表示,目前,企业已暂时停止生产“幸福伉俪”,但他同时又觉得很委屈,“我们每年‘幸福伉俪’的生产量在1000辆左右,虽然这个量说大不大,但突然停止生产,对企业的影响还是很明显的,毕竟,它是我们花了不少心思的新产品。”程冠松还一再强调,“幸福伉俪”是参照国外老年人代步工具而设计的,安全性能很好,也很受嘉兴当地以及省内其他地市甚至北方多个城市的老年人喜爱,“‘幸福伉俪’和其他地方产的四(三)轮电动车不应该相提并论啊,我们有标准的,也备案的,已经好端端地生产了5年,怎么现在说不能上路就不能上路了呢?”
关于“幸福伉俪”,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早在2008年,“幸福伉俪”四轮电动车已经被确定为机动车,要求有关部门禁止其在嘉兴生产和销售。
而除了厂家,记者把四(三)轮电动车禁止上路的消息发布在微博上,听到了一些怨言。博友“聆听lost”告诉记者:“我妈15000元买了一辆三轮的,本来她觉得蛮好,因为封闭式的,能遮风挡雨,特别是冬天,还挺暖和的,可现在不让上路了,那我们这辆车怎么办?”博友“咿咿妈妈”说:“我是给我妈买的,现在不能上路了,退又退不掉,转让也没人要!我们可怎么办?”
已有市民维权案例
四(三)轮电动车不能上路,确实让不少已经购买的市民陷入了尴尬处境,不过,有关部门也强调,市民还是可以通过一些方式维权的。
据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四(三)轮电动车后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他们可以帮忙协商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另外,如果销售商在推销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把四(三)轮电动车误导为非机动车,也可以请工商部门进行维权。
特别需要告知大家的一件事是,适当的时候,大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据记者了解,今年6月1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出现了全市首例电动四轮车销售退赔诉讼案件。最终,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外调解,销售商全额退赔原告购车款2.4万元,并承担损失费0.6万元。
新闻助读
四轮电动车应认定为汽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2条规定: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和专项作业车辆,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三(两)轮电动车应认定为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5.1条规定: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3.5.2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为20km/h,空车质量不大于40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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