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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被扣电动车无合法凭证不能取回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2年09月14日 作者:EBB
昨日,在海口五公祠整治点商报记者看到,电动车行车秩序比起十几天前的情况已好了很多。逆行、占用机动车行驶、闯红灯等违法都有了明显的减少。极个别的违规市民在被交警告知自己违法时,也能积极地配合交警工作。但初犯者或很少读报看新闻的市民,“到哪拿车,怎么拿车?”成了他们在罚单上签字后第一个询问的问题。
上午10时许,一辆超载的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了下来。记者看到,电动自行车车主前面坐着一名女子,而车主后面还载着一名同龄男子。车主周先生表示,他们来自长沙,刚到海口没多久。车子没有发票也没有行驶证,是无牌车。“我们车子买了好几年,发票早就找不到了,即使有,从长沙邮寄到这边也得一个星期。”他希望交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要扣留车子。
交警表示,像周先生这样的情况是无法取到车辆的。交警还提醒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在电动车转让时一定要对方出具车子的合法凭据,如发票和合格证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一对骑电动自行车逆行的中年夫妇在车子被扣留后,表示自己不知道怎么取车。现场交警告诉记者,电动车整治已近两个月,可是好多市民还是对被扣车辆如何取回不知道。在此,海口交警再次告知车主取回被扣电动自行车的一些注意事项。 违规被扣留车辆电动车车主应到丘海大道118号海口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大队领取。有牌照的电动车车主在前往接受处罚时,需要携带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交警处罚时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黄单)。驾驶无牌电动车被查扣的,车主需携带电动车发票、合格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市民在线
问:如何购买合格电动自行车? 答: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联合发布《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2012年1月1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后,市民应购买纳入《目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警方行动
据统计,昨日整治行动中,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589起,强制扣留电动车违法车辆503辆;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474起;逆向行驶20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警情快讯
昨日凌晨零时至16时,因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共21起,占当日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26%。现将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通报如下,提醒广大市民吸取教训,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07:44秀英炮台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10:10海经院妇幼保健医院门口,摩托车与车牌号为海口246081的电动车相刮,有人受伤;
11:02白龙路旅游学校对面斑马线处,小车刮车牌号为海口211442的电动车后逃逸,无人受伤;
12:10文坛路妇幼保健院处,两辆电动车相刮,有人受伤;
13:56滨海大道世纪大桥路口,车牌号分别为海口192347、海口110026的两辆电动车相刮,有人受伤; 14:35书场街与双拥路斑马线处,两辆电动车相刮,车牌号为海口030766的电动车逃逸,无人受伤。
举案说法
两违规电动自行车迎头相撞1人死亡
时间:2012年5月24日21时 地点:海口市S81(琼山至龙桥连接线)5km+450m路段沥青高速公路,属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段
事故经过:2012年5月24日21时许,李某孝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未使用前大灯照明载着李某群从龙泉镇上G98高速进入S81高速往府城方向行驶,至距S81始点5km+450m处,与对向由朱某源无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紧急车道内发生相对碰撞,造成朱某源、李某孝、李某群受伤及两车损坏,李某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6日死亡。
事故责任:
朱某源无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李某孝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不使用前照大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规定。 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认为朱某源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偏大,过错偏重。认定朱某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群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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