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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坐自己摩托摔伤 驾驶人也负有安全义务
时间:2016-4-5 文章来源: 搜狐 作者:摩托家motomaster
骑着摩托车搭载一起吃烧烤的同学去买饮料,就这么一小段路却不料发生事故,导致同学受伤,那么驾驶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在“好意同乘”情况下,驾驶人依然有将同乘人安全送抵的义务。
2014年9月13日,陈某叫一帮同学到应某家吃烧烤。后来大家说饮料不太符合口味,于是应某和陈某一同出去买饮料。应某驾驶其母平时买菜用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自家出发开往温州枫林镇方向。途中,路有一点陡,摩托车一滑,与公路东侧边的围墙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受伤,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又多次在不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因伤致1个八级、3个十级伤残。
警方认为,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事故路段时,在雨天情况下未降低车速保持安全通行,以致遇到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墙体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陈某没有与该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此认定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住院期间,应某家人为陈某垫付医疗费3.95万元,但因陈某治疗费用高昂,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分歧,陈某将同学应某及其父母一同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某的监护人应对陈某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免费搭乘驾驶人也负有安全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警方认定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案发的实情,可以认定双方属好意同乘,应某作为车辆运行支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综上,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由应某负担80%,由陈某自负20%为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应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某的父母作为应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做好事也有注意义务,一旦同意别人搭乘,车主就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将同乘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这并不以收不收费为标准。同时,好意搭乘条件应当满足: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驾驶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顺路搭车、无偿搭乘;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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